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24民初3422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8日,被告二向被告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向被告三支付工程款,该票据编号为231049200001120200508633236437,票面金额1285262元,到期日为2021年5月8日。被告三持有该票据后又经多次背书转让给被告四、被告一及原告,现为原告持有。原告在汇票到期时后,要求承兑付款时被拒,而后原告多次与四被告联络兑付事宜,口头承诺会给付,但至诉前仍未给付。现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1285262元及利息(利息以1285262元基数,自2021年5月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清偿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传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光菁
判决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