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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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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香、中国民航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3民终5130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文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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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郭文香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郭文香于2006年11月15日入职中国民航大学,从事保洁工作。2006年11月至2011年7月,中国民航大学未给郭文香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中国民航大学未给郭文香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郭文香在2020年11月达到退休年龄,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法领取退休金,造成了经济损失。 中国民航大学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郭文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民航大学赔偿郭文香无法正常领取退休金的经济损失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中国民航大学承担。郭文香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文香自2006年11月入职中国民航大学,从事保洁工作。郭文香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开始缴纳。 郭文香曾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申诉至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0]第286号裁决书,裁决双方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生效。 2021年3月25日,郭文香申诉至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津劳人仲不字[2021]第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郭文香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郭文香虽然已经年满50周岁,但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11月,即便入职即缴纳社会保险,至其年满50周岁时亦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其仍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来在符合条件时仍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依照现有证据,无法判定郭文香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再者,郭文香自述其入职之初为农业户籍,结合当时情况来看,本市范围内尚在为农籍职工缴纳医疗工伤综合保险,此后亦无证据证实郭文香将户籍性质变化的情况告知中国民航大学,故其要求中国民航大学赔偿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文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文香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文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田雷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李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欣宇
判决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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