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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4976万元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联系方式:010-57050666
注册时间:1984-04-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海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公路、交通工程、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公路养护、水运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科研、总承包、代建制及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展开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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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6执813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7457781H)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56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73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31.2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731.2万元;四、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损失1654.8万元;五、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7457781H)对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39元,由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80元(已交纳),由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负担197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7457781H)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无证券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现公司营业场所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561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东岳 书记员李蕾
判决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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