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03执异85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记载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二、编号为1175040108036的国内标准快递单一份,记载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事实。三、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债权转让认可书》一份,记载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工程款5213470.88元及利息。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8)鲁0203执2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并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通知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为(2018)鲁0203执2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单继文
审判员赵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凯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