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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
联系方式:0632-2721176
注册时间:2002-03-15
公司地址:滕州市界河镇驻地
简介:
市政工程施工;钢结构制作与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管线与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道路桥梁、保温防腐、防水处理、园林绿化、滑模施工(凭资质证书施工);炉窑安装、检修;炉窑工程及耐火材料技术咨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构件、塑料制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批发零售:化工建材(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石膏、砂岩、铁矿渣、炉渣、水渣、矿山机械配件、办公用品、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石、湿粉煤灰、电石渣、煤矸石、铁粉、污泥、纺织品、针织品、服饰;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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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481民初2738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杰与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海机电分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集团公司)、韩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李玉国,被告宏海机电分公司、被告宏海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冬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宏海机电分公司、宏海集团公司、韩冬生偿付原告张杰80000元;2.诉讼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杰与韩冬生认识,韩冬生在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海炉窑分公司)任职经理期间,宏海炉窑分公司向张杰借款10万元,后还款2万元。宏海炉窑分公司变更为宏海机电分公司,宏海机电分公司为宏海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宏海集团公司、宏海机电分公司辩称:原告陈述是韩冬生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原告应当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宏海机电分公司、宏海集团公司没有挂账拖欠张杰8万元的事实;2016年5月31日张杰曾借宏海公司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韩冬生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宏海机电分公司为宏海炉窑分公司变更而来,系宏海集团公司的分公司。韩冬生原系宏海炉窑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2月21日,宏海炉窑分公司向张杰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张杰,交款项目为借款,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处有陈朦签名和宏海炉窑分公司公章。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已归还借款2万元,尚欠8万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宏海炉窑分公司向原告张杰还款5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借款本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550元,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孔令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印伟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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