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仁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执1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仁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了部分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扣划了被执行人洛阳仁大医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12325000元,其中113479元已缴纳执行费,剩余12211521元已转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7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仁大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洛阳仁大医院住院部、门诊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伊川县不动产权第××号]。为化解伊川农商银行金融风险及解决超标的查封问题,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1)豫03执1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不动产证进行了分割、办证,并对分割出的地块二(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伊川县不动产权第××号)上相应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于2024年8月9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因被执行人系正在经营中的承担着社会公益职能的医院,故暂不进行拍卖。
3、经查询,除上述财产外上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上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
四、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及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仁大医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任昉皓
审判员李予洛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思畅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