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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照
联系方式:0755-83288736
注册时间:1992-03-25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2层B段2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市政工程管理、绿化工程、环境卫生、生活网点、餐饮企业、酒店、公园、游览景区等提供管理服务;空调、水电、机电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上门保养;房屋上门装修、维修;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服务;会议、礼仪的策划和咨询;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家政服务;收送干洗衣物;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汽车租赁;票务代售;清洁服务;会务服务;从事四害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服务;建筑物修缮;人力资源管理;外墙清洗,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医院管理;病人陪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车队、车辆管理与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劳务派遣;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食用油、烟、酒类销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国内旅游(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KTV(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酒吧(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提供棋牌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代驾(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健身(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保健按摩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美容美发(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汽车保养美容(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保安服务;供暖供热;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城乡市容及设施设备管理;水资源管理;园林景观管理;外墙清洗;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五金电料的销售;餐饮配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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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1469、1147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李义长、容锦龙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1469号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反规定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087.6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53.4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人民币4200元及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435.9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435.9元。 11473号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16.7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人民币4000元及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161.8元;四、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161.8元。 经审理查明,两案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中关于被告支付原告李义长2019年9月1号至9月30日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双倍工资、被告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对仲裁裁决书中该两项仲裁结果无异议,本院对该两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关于两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年终奖,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9]24523、24571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对该两项仲裁裁结果予以确认,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工资合计1746.83元; 二、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29.5元; 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律师代理费226.23元; 四、驳回原告容锦龙的其它诉讼请求。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原告已缴纳),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潘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倩恩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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