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1469、1147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李义长、容锦龙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1469号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反规定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087.6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53.4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人民币4200元及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435.9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435.9元。
11473号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16.7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人民币4000元及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161.8元;四、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未休5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2161.8元。
经审理查明,两案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中关于被告支付原告李义长2019年9月1号至9月30日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双倍工资、被告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对仲裁裁决书中该两项仲裁结果无异议,本院对该两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关于两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年终奖,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9]24523、24571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对该两项仲裁裁结果予以确认,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工资合计1746.83元;
二、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29.5元;
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容锦龙律师代理费226.23元;
四、驳回原告容锦龙的其它诉讼请求。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原告已缴纳),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潘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倩恩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