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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联系方式:0391-8353366
注册时间:2005-08-04
公司地址: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凿井工程、环保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土地整理;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石子、沙)。(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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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信汇建材有限公司、郑楚琼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14民初847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长信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汇公司)、郑楚琼诉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公司)、魏海林、张伟、郭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信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原告郑楚琼、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来、被告魏海林、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海公司、郭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偿还货款130376元及利息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合同约好是货到现场就付款,原告共供了21批钢筋,共计874650元,四被告尚欠原告130376元货款及利息8200元未付。这21批钢材都是送到广州市花都区三甲水闸土地,经原告多次催缴,四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张伟辩称:一、我们与正海公司合作施工于广州市花都区三甲水闸重建工程项目,因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了不良后果影响了信誉,特别是材料供应商和民工工资等。二、长信汇公司供货多批钢材到项目部共计869733元,我们已支付到位787400元,现余款82300元未付清及代我们开税票款项,因资金未到位所以未结算。 被告魏海林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被告张伟答辩意见一致。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利息。 被告正海公司、郭方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内容约定为:“甲方(长信汇公司)分多批向乙方(正海公司)交付钢材约80吨……5.货款支付方式:甲方每将一批钢材交付给乙方,乙方需按照约定价格当天交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单并签名。责任:1.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3.甲方向乙方交付钢材后,乙方需在当天支付货款,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原告郑楚琼与案外人许绍来在甲方代表人签字落款处签名,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印章“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三甲水闸重建工程项目专用章”,有被告张伟、魏海林、郭方的签名,其中郭方的签名是在乙方代表处。 合同签订后,原告长信汇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18日分批向被告正海公司供货,货款共计878427元(即21张送货单载明的金额),被告正海公司陆续向长信汇公司支付货款787400元,未付货款91027元。另,原告向正海公司开具了100000元、240244元的货款发票,税款分别为13000、31231元(共44231元),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该税款。魏海林、张伟同意四被告承担该税款及未付货款。以上未付货款及税款共计135258元。 对于利息,原告称当时口头约定最多一个月内要付款,被告从2020年3月份开始没有付款,所以要求支付利息,8200元的利息是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8分计算10个月所得。被告魏海林、张伟对此不予确认,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 原告及被告魏海林、张伟称郭方、魏海林、张伟是承包工程的股东,一共有四个股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魏海林、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长信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37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长信汇建材有限公司、郑楚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魏海林、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学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瑶瑶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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