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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瞿鹏
联系方式:0513-85541126
注册时间:1993-07-29
公司地址:城港路28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出租;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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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闸区方原面馆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终2910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港闸区方原面馆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镇开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或改判支持城镇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讼争房屋是融悦华庭1幢109室右侧门厅以及楼梯间,该门厅及楼梯间属于消防疏散楼梯,城镇开发公司并未将其出租给任何人使用,而港闸区方原面馆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真实,所涉及的均是融悦华庭1幢203室,而非本案讼争标的。所以一审法院以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而裁定驳回城镇开发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同时,案涉门厅及楼梯间属于消防疏散楼梯,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占用行为不但违反消防法,也带来消防隐患,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港闸区方原面馆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一审中港闸区方原面馆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城镇开发公司要求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违反程序规定。 城镇开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港闸区方原面馆将融悦华庭1幢109室右侧门厅及楼梯间恢复原状并返还、支付占用使用费暂计191000元(该占用使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年租金90000元的标准支付至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港闸区方原面馆提交了经营者赵义勋与城镇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城镇开发公司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不申请对该合同中城镇开发公司字样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该租赁合同形式上真实。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约定为仲裁条款,系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排除了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城镇开发公司提起本起诉讼,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发生争议管辖的约定,且诉讼中双方未就租赁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法院管辖达成一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对于城镇开发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金玮 审判员郭相领 审判员杜太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梦玲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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