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荣、缪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终2722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缪群、孙亚荣因与被上诉人朱美兰、周冲如,原审第三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群、孙亚荣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缪群、孙亚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上诉人缪群、孙亚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季建波
审判员胡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杰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