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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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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21-03-15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西人烟寨村26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冀GP3686)(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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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银娣、张美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申96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美琴因与被申请人黄银娣、南通昌龙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美琴申请再审称,张美琴没有收到原审通知开庭的传票,原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一、关于张美琴与昌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张美琴与昌龙公司于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签到为期116天的《钢结构加工制作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合同书》,该客观分包的事实存在,但该分包合同是违法的无效合同,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昌龙公司拒绝承担张美琴班组劳动者工伤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因为张美琴根本不具备分包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营场所和实际承包的技术、生产设备、资金、场所,也没有分包用工的主体资格。2、张美琴与昌龙公司的分包合同足以证明,昌龙公司是钢结构制造的总承包人,是法人单位,具有专业的钢结构制作、安装经营范围,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3、依照上述分包合同的约定,昌龙公司向张美琴提供施工图纸,质量抽检,生产协调等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并管理该工程,开具生产任务单,下达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派遣现场管理人员督促进行施工管理,提供作业所需场所、设备及所需水电风气和焊接材料,承包期间张美琴班组人员必须服从昌龙公司管理及遵守昌龙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张美琴班组的工作场所也在昌龙公司车间内。张美琴完全在昌龙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在单位内进行工程分包,完全属于昌龙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承包合同,张美琴完全依附于昌龙公司工作,为其服务,张美琴没有任何生产安排的自主权,只有为昌龙公司带领劳动者服务的义务,实际工程制作的成果完全是昌龙公司组装成品并对外受益。劳动者的工作风险责任在分包合同里虽然约定由张美琴负担,但该约定是昌龙公司推卸劳动者工作受伤风险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该分包合同与两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之间的分包合同性质完全不同。根据分包合同该约定,张美琴承担雇佣劳动者必须有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保障,且要加盖单位公章,张美琴个人不可能加盖单位公章。4、在黄银娣到昌龙公司的车间工作后,昌龙公司知道黄银娣没有交意外伤害保险,故昌龙公司在应付工程款里根据张美琴班组的带班负责人的申请汇总,每月每个员工扣80元左右交意外保险费,说明昌龙公司根据与张美琴班组的约定,无论黄银娣在昌龙公司哪个班组工作,都有义务有责任为黄银娣交意外伤害保险,确保黄银娣提供劳务受意外伤害时有获得赔偿的保障。但昌龙公司每月都在工程款里扣除每个劳动者的保险费,在黄银娣发生事故前后时间段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导致黄银娣受伤后没有保障,责任在昌龙公司。二、张美琴分包后对劳动者意外风险的损失责任并不能合法化的全部转嫁给违法分包人。《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黄银娣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害的损失,无论昌龙公司是否已经为其缴纳团体意外伤害险,均应在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黄银娣并非张美琴雇请的劳动者,而是昌龙公司在承包到大业务单子后人力不足时直接要求各班组临时增加人力的结果,张美琴对黄银娣受伤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黄银娣不是张美琴招用的,也未经过张美琴批准和同意使用,黄银娣在工作中受伤的损失不应由张美琴承担。2016年1月起张美琴不是分包人,而是昌龙公司的班组负责人。2016年下半年其因身体不适,一直是半工作状态,黄银娣如何到张美琴班组工作,张美琴一无所知,没有理由认定张美琴系黄银娣雇请的员工。四、张美琴在原审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责任不在张美琴。昌龙公司完全清楚张美琴的联系电话和通信方式,却以张美琴无法看到的公告方式送达,致使张美琴丧失了诉讼权利。五、即使张美琴与黄银娣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其受伤害的责任分担远不止张美琴的雇主赔偿责任,还应查明黄银娣受伤时是谁违反操作程序施工致其受伤的,该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有多大,昌龙公司每天都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负责安全生产有多大过错,原审没有查清各方过错大小,直接认定张美琴承担80%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六、黄银娣原审诉讼该请求仅为822016.4元,原审判决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是错误的。黄银娣和张美琴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驳回张美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珑珑 审判员施素芬 审判员邓黎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秋菊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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