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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41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15018332599
注册时间:2010-06-13
公司地址: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
简介:
批发二类三类注射穿剌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高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批发三类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批发二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销售汽车(不含品牌小汽车);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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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妇幼保健院、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33执异34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医疗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翼公司”)对执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厦门海翼公司的保证金821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厦门海翼公司称,请求确认案外人名下银行账户内821000元存款不属于被执行人蓝海医疗公司的保证金并解除对上述款项采取的冻结措施及停止对其进行划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我司与蓝海医疗公司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作事宜,签订编号为CCREFL-ZY-2017-0056-RZ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已就单笔项目的保证金支付及保证金的累计金额确认及抵扣事项进行约定,并根据协议约定向我司推荐操作河北省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蓝海医疗公司推荐的客户赵县妇幼保健院于2017年10月27日与我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D-201709-00430-RZ),同日,蓝海医疗公司与我司就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签订《协议书》(协议号:ZYD-201709-00430-XY),约定蓝海医疗公司自愿就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向我司提供项目保证金¥821000。赵县妇幼保健院于2019年1月3日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我司因赵县妇幼保健院逾期支付租金等款项提起反诉,案件经过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赵县妇幼保健院已向我司申请提前结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欠款。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在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结清后,蓝海医疗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上述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所缴纳的项目保证金¥821000自动纳入其对我司的保证金累计金额中。而后,该笔保证金我司已实际用于偿还蓝海医疗公司对我司在其推荐的磁县中医院项目下的应尽合同债务。2017年12月6日蓝海医疗公司推荐的客户河北省磁县中医院与我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D-201709-00425-RZ)。因磁县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我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我司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闽0206执6288号】,要求磁县中医院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留购费及违约金等款项。虽然我司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磁县中医院案件,但我司至今仍未受偿,我司遂依约将赵县妇幼保健院项目下的保证金¥821000用于抵扣磁县中医院应付的拖欠款项。综上,赵县妇幼保健院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要求我司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海医疗公司存放的保证金¥821000,鉴于上述保证金已实际不存在,故我司向贵院申请确认保证金¥821000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蓝海医疗公司所有并停止对保证金进行冻结、划拨。 申请执行人赵县妇幼保健院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继续依法推进(2021)冀0133执3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一、案外人称其银行账户内的821000元存款不属于蓝海医疗公司缴纳的保证金错误。该821000元保证金系赵县妇幼保健院与蓝海医疗公司签订了《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后,为了履行该协议需要购买有关的医疗设备,蓝海医疗公司与厦门海翼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协议》,赵县妇幼保健院根据蓝海医疗公司与厦门海翼公司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协议》而与厦门海翼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为了《融资租赁协议》的顺利履行,蓝海医疗公司根据协议的规定,向厦门海翼公司缴纳了821000元的保证金。该821000元保证金就是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中也由描述,案外人也认可该821000元系蓝海医疗公司为了合同的履行而缴纳的保证金:约定蓝海医疗公司自愿就赵县妇幼院项目向我司提供项目保证金821000。因此,案外人账户内的821000元属于被执行人蓝海医疗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案外人明知却提出异议申请,属于恶意干扰执行进程。二、该保证金已经由蓝海医疗公司赠予了赵县妇幼保健院,有《致蓝海之略合作伙伴医院的一封信》为证。由于蓝海医疗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赵县妇幼保健院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弥补给案外人造成的损失,在2018年6月30日,蓝海医疗公司给赵县妇幼保健院发送了《致蓝海之略合作伙伴医院的一封信》,该信中明确了一、重大权益赠送答谢客户理解与支持。“将我司在本项目所交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保证金(项目金额的10%)赠送给医院,金额为821000元整”。赠予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无需相对方的认可才生效,该赠予行为已经生效。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依据,故依法应当驳回其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赵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冀0133民初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821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向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于2020年5月6日以(2020)冀0133执保31号立案执行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冀0133执保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821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9)冀013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赵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赵县妇幼保健院耳鼻喉/口腔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向赵县妇幼保健院支付违约金2463000元。三、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2021年3月30日以(2021)冀0133执375号立案执行该判决,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冀0133执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821000元,期限为一年。 另查明,2017年9月26日,赵县妇幼保健院(甲方)、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赵县妇幼保健院耳鼻喉/口腔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民建设项目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约定:……三、服务内容:乙方整合相关资源帮助甲方科室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包括科室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向甲方提出为有关科室配置诊疗设备的建议。甲方决定配置相关诊疗设备的,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所涉及的诊疗设备,由乙方协助并经甲方认可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模式实现科室设备的配备;技术上,乙方委托丙方协调整合学科专家团队,对甲方科室发展进行诊断规划。丙方对甲方科室人员进行岗位能力培训后,通过学科专家多点执业定期院内驻点培训、坐诊及会诊手术,协助甲方科室开展相应的诊疗项目,提高甲方人员的专科技术水平……。 2017年10月27日,厦门海翼公司(出租人)与赵县妇幼保健院(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翼公司同意向承租人妇幼医院指定的供应商蓝海医疗公司购买承租人所指定的本融资租赁合同所述医疗设备,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价款为821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15.2款约定,为确保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蓝海医疗公司提供项目保证金821000元担保,第五条第5.6款约定,若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付款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同日,赵县妇幼保健院(丙方)与厦门海翼公司(甲方)、蓝海医疗公司(乙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厦门海翼公司根据赵县妇幼保健院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蓝海医疗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赵县妇幼保健院使用。租赁物价款8210000元。《租赁物买卖合同》合同第二条2.1.1(2)载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毕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项目保证金。 还查明,厦门海翼公司与磁县中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海翼公司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磁县中医院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留购费及违约金等款项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龚海静 审判员李春苗 审判员焦吉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洁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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