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3999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颜、李爱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剑、杜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货款605180.51元,违约金259232.56元(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自2021年3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431元每天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361040.99元,违约金54170.33元(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自2021年3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1259元/天继续计算;3、依法判令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3584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94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采购钢材,并签订《销售合同》两份,合同编号:****与****,并附合同明细。合同约定:货款按实际发货量结算,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承担滞纳金3元/吨/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2020年7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按实际发货量结算,被告于2020年9月13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承担滞纳金3元/吨/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2020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按实际发货量结算,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承担滞纳金5元/吨/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共向被告发钢材840.56吨,货款总计4207580.99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966221.5元未付。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不予认可,对其代理费数额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966221.5元;
二.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24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27942元;
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以1966221.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四.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03584元;
五.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恒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4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吕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俊龙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