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民申1021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徐州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七中)、二审被上诉人汪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百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百川公司不是工程承包方或转包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33号判决)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149号判决)因出借印章而判令百川公司对扬州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百川公司未享有工程款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二)南通五建将剩余工程违法转包给汪翊,汪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飞达公司。南通五建是工程承包单位,因其违法转包行为而应对飞达公司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南通五建和汪翊都享受了工程款权利,对实际施工人飞达公司而言,支付工程款的实体责任应当由南通五建和汪翊承担。(三)汪翊与南通五建存在合同关系,而百川公司与南通五建、徐州七中不存在合同关系。百川公司因执行行为实际上代汪翊和南通五建承担了付款责任,消灭了判决确定的南通五建和徐州七中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百川公司有权要求汪翊和南通五建、徐州七中承担责任。(四)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了新的事实并予以改判,不符合书面审理的条件。但合议庭成员未开庭,也未通知当事人谈话。综上,百川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史承豪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舒晓曼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