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广电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民申6115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里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里港公司申请再审称:1.三里港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和不当。涉案“飞漆事件”是天气突变刮风将未能干透的油漆随风飘散所致,属不可抗力。2.广电公司将涉案油漆防腐工程违法肢解分包给三里港公司施工,属违法发包。且发包方式不合理。涉案油漆防腐材料系广电公司提供。三里港公司是在广电公司一再催促施工工期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广电公司对发包工程管理和监管不到位。“飞漆事件”发生后,广电公司擅自过度赔偿导致赔偿数额扩大。广电公司对其主张的对外赔偿款是否实际发生无证据证明。3.涉案审计鉴定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4.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审计报告中显示4775009.5元系由一个个车辆的赔偿费用所构成。该“飞漆事件”是在2013年发生,且不说这些费用是否合理合法,广电公司在支付这些费用之后理应从支付完就计算诉讼时效,由此可见,最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2013年3月,本案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时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施建红
审判员左其洋
审判员刘海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舒晓曼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