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单云红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12民辖终35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云红、原审被告盐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立军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1民初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义马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审裁定在本案中片面适用“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租赁合同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仅能约束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审被告陆立军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琼
审判员李红英
审判员沈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牛晓俞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