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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13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向东
联系方式:0418-2282046
注册时间:1984-11-27
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9号
简介:
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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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李某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902民初1362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华与被告李某和、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唱某,被告李某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被告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被告人保阜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房屋恢复原状;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被告李某和位于阜新市海州区房屋暖气片漏水,导致原告房屋(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屋顶、墙体大面积受损,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受潮损毁。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李某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被告李某和却置之不理,迫于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李某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请求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李某和辩称,对于事发时间提出质疑,经过询问当事人及周围邻居,对于时间是2021年1月几号不能确定。跑水责任方不是李某和。在跑水前,热力公司出具对走廊内的管道进行过维修,因为临时加压导致被告李某和家暖气爆裂,爆裂的不仅仅是一处,经过热力公司一所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李某和沟通,告知李某和可做保险处理,但人保阜新公司出现场后未进行理赔,所以被告李某和认为跑水事故责任方为热力公司,人保阜新公司应当尽理赔义务。 被告热力公司辩称,原告财产损失与被告热力公司无关,应当驳回被告李某和追加热力公司为被告的请求。跑水原因是被告李某和家室内供暖设施跑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李某和对其室内供暖管路维修不善,导致供热期间暖气爆裂漏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李某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阜新公司辩称,热力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本次事故我公司未查到相应报案记录,也没有对现场进行查验、定损的记录。且发生事故的为李某和室内暖气片,不属于热力公司的赔付范围,依据保险相关条款,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华系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李某和系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1月22日,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内的暖气片爆裂漏水,致原告房屋被水淹,造成财产损失。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出具李某华房屋因水淹被浸泡损失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评估价值4750元。原告李某华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照片、视频资料、评估报告、收款收据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华经济损失4750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7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华负担204元,由被告李某和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晓潭 书记员贺馨瀛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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