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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达荣
联系方式:020-38471008
注册时间:1988-07-2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一楼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管理;销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水暖器材,建筑五金,水利、电力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接收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相关技术服务;开采、销售河沙;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地质灾害处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代建管理,工程咨询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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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鄯善县水管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9307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麦名筑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利水电公司)、鄯善县水管总站(以下简称水管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麦名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渊,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生、江诚,被告水管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杨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黑麦名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材料费1269365.71元、利息105780.48元(欠款本金1269365.71元×5%年÷12×20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1375146.17元;2.判令被告水管总站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曾于2017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材料设备釆购合同》。随之,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便将承包被告水管总部鄯善县2017年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原告施工完成。按照《工程材料设备釆购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施工的材料费为1734062元。可是,当该工程于2018年3月28日正式竣工投入使用后,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仅支付了原告材料费464696.29元,至今尚欠材料费1269365.71元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却总是以被告水管总结未付款为由一推再推,致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呈请判决。 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请求不成立,因为原告没有将采购合同项下的材料交给被告。原告于2018年4月8日由原来的矿业公司变更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采购合同是打印件,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说明当时公司没有变更,即合同不可能在2017年8月15日签订,应该是在2018年4月之后才签订采购合同。经询问我方新疆负责人,该工程是在2018年3月底、4月初就已经完工,材料都是我方自己采购的,不是原告提供的,在发现该问题后,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送货的清单,但原告也无法提供,故我方在支付310000元后就没有继续支付款项了,原告的请求是不存在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管总站辩称:同意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的答辩意见。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我方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采购合同,原告与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签订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我方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我方对外发包的工程也是由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完成,与我方无关,因此我方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即便原告主张被告省水利水电公司将我方2017年的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原告属实,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原告起诉我方是错误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黑麦名筑公司(原名新疆疆夏黑麦矿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变更为现名)与省水利水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省水利水电公司将鄯善县2017年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全部劳务作业分包给黑麦名筑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生产方式承包。 2018年4月(合同首页显示为2017年8月15日),双方另签订一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黑麦名筑公司向省水利水电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供应一批钢筋、水泥等材料,其中列明了各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精确到个位数)、单价等,总金额合计1734062元。合同约定送货时需备送货清单,交货与验收最终以送货签收单为准,但合同6.1条有关合同相关单据的选项均未勾选,对于交货期限亦未作明确约定。对于货款结算,合同仅约定省水利水电公司收货验收,在黑麦名筑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未对付款期限、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等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双方纠纷,合同约定在省水利水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黑麦名筑公司主张《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系在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确认而补签的,省水利水电公司签约后,仅在2018年6月19日支付了3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引起本诉。 诉讼中,黑麦名筑公司及省水利水电公司均确认《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非首页显示的2017年8月15日所签,签约时间应是在工程完工后。水管总站确认工程已于2018年3月完工。黑麦名筑公司称合同系由省水利水电公司提供,黑麦名筑公司配合省水利水电公司前后修改了多稿,而省水利水电公司却主张合同由黑麦名筑公司提供,并称其不清楚为何为会在工程完工后补签该合同,也不清楚合同价款是如何确定的。对此,本院要求省水利水电公司限期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但省水利水电公司一直未回应。 省水利水电公司还称涉案工程的原材料均由其自行采购提供,黑麦名筑公司仅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黑麦名筑公司无需办理任何领料手续,直接在仓库领取即可;对于原材料由省水利水电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责任”中“免费提供材料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临建宿舍给乙方劳务作业人员住宿”的约定上,其中“材料”和“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中间少了一个顿号。 庭后,省水利水电公司为证明其采购原材料的事实,仅向本院提供了两份手写收据、一份材料明细及银行流水证明。黑麦名筑公司亦提供了一份《工程材料设备进场签收单》及其向省水利水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有关设备的签收情况及开票情况。该签收单显示由省水利水电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盖章出具,内容即确认签收《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所有货物。省水利水电公司对上述签收单及发票均不予认可,称签收单中的印章系虚假印章,且未收到发票。对于该签收单中的印章,省水利水电公司申请印章鉴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269365.71元及利息(以1269365.7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76元,由原告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刘香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苗璇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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