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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联系方式:0771-5787856
注册时间:2013-01-14
公司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号楼一层A01-1号商铺
简介: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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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莫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2执8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3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莫兵、莫威、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分别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税务、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登记、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地址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现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11027550元及利息。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陆玕 审判员凌伟东 审判员钟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覃凯丽
判决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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