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民辖1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钟山兴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二建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819元;3.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进
度款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被告二建分公司拖欠的各工作面防水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确认相应工作面防水工程造价的次日起计算,至被告二建分公司付清拖欠的进度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合计应支付利息12281.71元,之后的按此标准继续计算,具体详见附件一);4.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结算款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48763.8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二建分公司付清拖欠的结算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合计应支付利息为11.78元,之后的按此标准继续计算,具体详见附件一。);5.判令被告二建公司对被告二建分公司的上述第2、3、4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第2、3、4向债务合计为181112.49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将其承建的钟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项目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案涉项目工程为该院审判综合楼项目,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
判决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黄毅
审判员黄灵峰
审判员吕小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丽芳
书记员谢庆锋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