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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21-6838194
注册时间:1998-07-14
公司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燃气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物洗选加工,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选矿,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程管理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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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1382民初2759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与被告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被告凌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李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凌钢新区3号门西侧墙内杨树对原告口粮田的遮阴,并赔偿损失(以鉴定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2011年扩建新区,与原告口粮田相邻,被告所建围墙4-5米高,墙内栽植杨树有15米高。围墙对原告种植的药材上午遮阴,下午烘烤,造成药材死了大半;树根串到原告地里长成小树;被告施工遗留一条1米多宽、2米深的沟,未予恢复,导致原告耕地漏风,严重影响药材生长。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凌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围墙和院内杨树未对原告的药材形成烘烤和遮阴,树根未串到墙外。围墙建设竣工后回填沟渠时,受到村民阻挠未能及时回填,但认为沟渠导致耕地漏风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原告在口粮田上种植药材,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原告张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照片3张。被告凌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宗地图;3.测绘图;4.围墙竣工图。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定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瑞系凌源市北街街道八间房村洼子店组村民,其家庭位于凌钢集团有限公司3号门西墙外有耕地0.32亩。凌钢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改扩建工程,征占洼子店组集体土地,其中包括张瑞家庭耕地,建成厂区后双方形成相邻关系。凌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围墙长313.79米;高2.8米;自然地面以下地基深度1.2米;围墙在征地红线内2.2米-2.5米。该公司在围墙内距墙约3米栽植速成杨,现杨树高约10余米。原告张瑞家庭在耕地原种植玉米,近年种植药材,因为种植受到围墙、树木影响,协商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志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星儀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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