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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357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峰
联系方式:0557-7025568
注册时间:2003-06-18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城市之光小区26号楼3、4层
简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融资担保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科技中介服务;房地产评估;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屋拆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停车场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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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3民终2408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白山因与被上诉人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白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白山认为涉案房屋当时不具备上房条件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草率驳回存在明显错误。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16#楼910室、8008室上房明细只能证明其他人上房时间而不能证明该房屋具备上房条件系合法交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的相关手续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这些硬性规定材料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通知上房时没有提供,而且一审开庭时也未提供,一审法院不能因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别人自愿违规接收上房的材料,来以此推断白山就应该在2016年通知期间上房。白山主张的是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上房条件,才没有在2016年上房。根据法律规定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通知上房时就应主动证明其房屋手续完善,符合交付条件,才能通知上房。在一审期间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16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白山有权拒绝上房,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上房的违约责任。 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案涉房产是集中交付,且白山拆迁安置是3套房屋,交付时其中两套已经上房,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手续也齐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均是支付到通知上房的时间。白山对已经接收的两套房屋没有异议,其不接收的一套,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支付逾期的补偿费用,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白山的上诉,维持原判。 白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白山拆迁过渡期安置费23616元;2、判令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查明事实:2010年4月14日,白山与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除白山239.8平方米房屋,并按照拆一安一的标准补偿,给白山安置在桃花源北区,其中1#楼的406室面积94.6㎡、16#楼的910室面积94㎡、1110室面积94.6㎡。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白山补偿费折抵房款后一次性补偿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款50000元;第三项如18个月后不能交房,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文件规定补偿白山18个月后租房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6元。 2013年12月2日,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白山办理了1#楼406室交房手续,白山补交房款10000元。2016年5月23日,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白山办理16#楼910室、1110室交房手续,并补交剩余的40000元。因白山将16#楼910室转让其姐姐白菊,白菊向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补交20000元办理了该套房的交房手续,16#楼1110室未办理交房手续。白山称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符合交房条件,所以未办理交房手续,直至2020年6月1日办理相关交房手续。现白山请求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费即自2016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日交房时16#楼1110室对应拆迁面积所产生的过渡期安置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白山主张过渡期安置费的计算依据是交房时间,其提交的上房费用明细表虽然显示交房时间在2020年6月1日,但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16#楼910室、16#8008室上房明细表能够证明16#楼的交房时间在2016年5月。如白山因其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该责任不应归责于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白山称案涉房屋当时不具备交付条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白山要求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补偿拆迁过渡安置费23616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白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白山负担。 二审中,白山提供证据1、2021年4月26日白山就涉案房屋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给白山的回执单,证明涉案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举证工程峻工验收表,证明其房屋已经过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白山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形成在2021年4月26日,白山通过网上信访要求信息公开,作为行政主管,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信息公开名录及相关的内容,且记载的内容与公司目前的现状也不一致。现在公司是符合办证条件的,答复情况是目前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并准备材料办理房产证。白山对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该证据是对土建工程的验收,不是对整栋楼的综合验收,不能证明其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本院对白山所举证据认证意见,该回执单是在网上下载,无法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举证认证意见:该证据不是综合验收报告,不能证明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不予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 二、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山逾期拆迁过度安置费23264元; 三、驳回白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白山承担5元,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白山承担10元,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强 审判员姚强 审判员赵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王思嫚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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