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阳民生医院、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作凤、李桂芳、夏羽名下的银行存款151735273.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不动产、股权、股金等其他财产。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民生医院、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作凤、李桂芳、夏羽名下的银行存款151735273.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孟乐群
审判员袁理想
审判员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段祥祥
书记员周晓萌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