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民辖终180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兵、一审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6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朱兵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朱兵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孟乐群
审判员袁理想
审判员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