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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燕
联系方式:0990-6865892
注册时间:1999-02-03
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阿山路42号
简介:
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防雷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压力管道和锅炉安装、送变电工程安装、维修与调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汽车修理与维护;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五金产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安装、销售与维修;水泥及石膏制品及其他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制造及销售;电子产品、石油制品、其他机械设备销售;油田技术服务、租赁及商务服务、特车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货运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电子产品、石油制品、建筑用砂、石英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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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龙达信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0205民初119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龙达信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信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达信和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费89634.80元及因被告迟延开票导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00元、执行费7764元;2.请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1101.99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永升公司放弃第1项请求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00元及执行费776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因双方发生材料款买卖合同纠纷,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2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0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款527263.5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之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该材料款支付至被告处,被告虽口头答应开票,但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被告拒绝开票导致执行案件发生,至此经多方协调被告拒绝开票,由此造成原告向被告多支付税费8963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00元和执行费7764元,原告对上述合计金额116398.80元予以保全,交纳保全费1101.9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龙达信和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原告永升公司与被告龙达信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龙达信和公司为原告永升公司提供水泥稳定砂砾30000,合计总金额2100000元,此价格含17%增值税。合同履行后,经原、被告共同核对,确认供货总量为29218.05吨,货款总额为2045263.50元,原告永升公司已支付1230000元,剩余815263.50元未支付。该货款纠纷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一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2019)新02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载明永升公司向龙达信和公司支付货款815263.50元,龙达信和公司向永升公司赔偿违约金288000元,以上款项折抵后,永升公司向龙达信和公司支付货款527263.5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原告永升公司多次与被告龙达信和公司协商开具发票事宜而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告龙达信和公司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永升公司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缴纳材料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563132.54元。 案外人顾锡元诉被告龙达信和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后被告龙达信和公司未自动履行,案外人顾锡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龙达信和公司欠付案件款95624元、执行费1334元,本院作出(2020)新0205执3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原告永升公司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缴纳款项中的96958元。 原告永升公司前期支付的1230000货款,经过税务部门干预,被告龙达信和公司已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折抵赔偿金后原告永升公司应付货款527263.5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龙达信和公司一直未开具527263.5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永升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龙达信和公司案件款116398.8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费110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19)新02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0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0205执31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2020)新023执1283号执行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2020)新0203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2020)新003执保278号财产保全告知书、案件申请费缴款收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克拉玛依龙达信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价款89634.80元; 二、被告克拉玛依龙达信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1101.99元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被告克拉玛依龙达信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兰家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雪男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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