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6808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与被告孙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石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张帆,被告孙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强、董雅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一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国航公司财务部启动校园招聘,孙旭于2020年1月8日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笔试和初面、2020年1月13日参加终面,国航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电话通知孙旭被录取,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第一条规定“被告应在原告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接收报到手续”,第五条规定“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被告完成接收报到手续且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条件,被告如无法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原告不予接收,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由此产生的招录费用损失,共计赔偿金一万元人民币”。在签署过程中,原告明确告知被告若其因个人原因违约,须支付赔偿金一万元人民币,被告孙旭本人表示同意并签字,2020年8月10日,被告邮件告知公司因个人原因放弃在国航的入职。鉴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护诚实信用,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孙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理由是:首先,协议书系原告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原告未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原告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利用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所掌握的强势地位和主动权,剥夺了所有拟就业者的合同解除权,协议书第3、4、5条应属无效。第四,就业协议书涉嫌民事欺诈,第3、4、5条为开放性的兜底条款,为原告依据该条款向包括答辩人在内的所有签订该协议的就业者主张权利提供了充足依据和极大便利,被告认为原告是利用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和主动权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员进行民事欺诈。第五,就业协议书剥夺了被告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的权利。第六,原告不能证明给其造成了一万元的经济损失。第七,经被告与原告反复沟通,原告一直无法给出确切的入职时间,无法确认等待期长短,且不给予任何实质性承诺的情况下,被告选择同期招聘的其他单位及时入职、及时就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国航公司启动校园招聘,对会计岗位进行招聘,孙旭于2020年1月8日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笔试和初面,2020年1月13日参加终面,后国航公司通知孙旭被录取。
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1.被告应在原告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接收报到手续;2.办理接收报到手续时,被告须持2019年1月1日以后毕业证书,及2020年7月31日(含当日)前取得的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位)认证或证明;3.被告须在入职时符合入职体检和背景调查标准;4.被告须为初次就业(即未最高学历期间至入职前与其他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5.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被告完成接收报到手续且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条件。被告如无法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原告不予接收,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因此产生的招录费用损失,共计赔偿金一万元人民币;6.因进京指标数量有限及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公司不承诺保证解决进京户口;7.被告未办理接收报到手续的,将无法参加原告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实习;8.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被告因任何原因未在原告规定的日期办理或完成接收报到手续的,本协议于该日自动生效,原告不再接收被告;公司意见,同意接收孙旭为我公司员工;毕业生意见,本人自愿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并同意上述约定。原告与被告各自加盖公章或签字。
该批新招聘人员包括被告加入“国航财务部2020”群,由原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王楚琪对大家入职问题进行沟通,针对大家关切的入职时间,王楚琪于2020年5月11日在群中通知称“近期很多同学在咨询签约和到岗时间,请大家放心,国航作为央企及载旗航空公司,会履行承诺,不会出现随意违约行为,如果公司有进一步安排,我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2020年7月29日其在群中继续发通知称“关于大家入职的时间,公司还没有下发正式的文件,据了解,大概在9月初与大家签订合同、进行入职培训”。
2020年8月10日,被告发送邮件给王楚琪,内容为“您好,非常感谢您的通知,非常感谢国航给我offer!感谢公司对我个人的认可!但经和家人沟通,及仔细慎重的考虑,因个人原因放弃在国航的入职,希望您能理解我的安排…”。庭审中,被告称该邮件内容系按原告要求发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其放弃入职的真实原因是原告一直未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机会珍贵,其怕错过其他招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就业协议书》、邮件截图、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石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利侠
书记员王东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