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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方式:010-88822888
注册时间:1993-12-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简介: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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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421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融公司)与被告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源公司)、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投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瞰、被告博文源公司、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投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文源公司向中投融公司清偿代偿款8388887.66元;2.博文源公司向中投融公司支付直至上述全部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388887.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博文源公司承担中投融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11259元;4.博文源公司向中投融公司支付直至上述全部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8388887.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5.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就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郑州鎏钰公司因未及时向中投融公司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按照上述1-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总和的30%向中投融公司支付违约金;7.韩燕配合中投融公司办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产权证号为豫(xxx)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8.韩燕向中投融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1日的违约金为4550元,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抵押财产价值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博文源公司、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9日,中投融公司与博文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中投融公司以保证的方式为博文源公司在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金社”)运营的平台(以下简称“网金社平台”)或其他融资平台上发行直接融资工具产品(以下简称“直融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中投融公司认可的债权人借款提供担保。中投融公司授予博文源公司最高不超过78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授信期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第二条约定,中投融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博文源公司应立即归还中投融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全部清偿中投融公司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中投融公司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博文源公司原因致使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中投融公司支出的赔偿费、中投融公司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等。第10.1条约定,博文源公司应在中投融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后,立即向中投融公司清偿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第4.2条约定,博文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10.1条约定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中投融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同日,郑州鎏钰公司与中投融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的《反担保保证合同》,郑州鎏钰公司同意就《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项下博文源公司债务向中投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按照担保责任总额的30%向中投融公司支付违约金。韩燕与中投融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韩燕以其个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产权证号为豫(xxx)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合同第8.1款约定,自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之日或债务人/为债务人向中投融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违反与中投融公司签署的任何合同的约定之日(两者不一致的,以较早者为准),韩燕应与中投融公司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第2.3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如韩燕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配合中投融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韩燕应按拟抵押财产价值的日万分之五向中投融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韩燕与刘庆国共同向中投融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同意就《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项下博文源公司债务向中投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7月29日,博文源公司向网金社申请备案发行直融产品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发行金额为人民币5800000元,产品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和收益;产品年化收益率为8%;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募集完毕并成立。2019年10月18日,博文源公司向网金社申请备案发行直融产品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产品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和收益;产品年化收益率为8%;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3日,博文源直融产品004号募集完毕并成立。2019年7月29日和2019年10月17日,中投融公司作为增信机构,分别就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出具编号为xxx、xxx的《担保函》,为博文源公司如约兑付两只直融产品本息义务,向两只直融产品的投资人或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两只直融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均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产品提前终止:(1)产品到期日之前,因增信机构或发行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或质押财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足以影响产品投资人利益时,产品受托管理人或产品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产品提前到期。”2020年7月21日,由于博文源公司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变化,足以影响产品投资人利益,网金社作为产品受托管理人宣布两只直融产品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7月22日,网金社向中投融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中投融公司履行代偿责任。2020年8月1日,中投融公司依《代偿通知书》要求履行代偿责任,向网金社指定账户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388887.66元。2020年8月3日,网金社向中投融公司出具了《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履行完担保责任后,中投融公司向博文源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向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全体被告接函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但博文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同时,鉴于中投融公司已发生代偿,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已确定,韩燕应按照《代偿通知书》要求与中投融公司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债权为已代偿金额,并就逾期办理抵押登记向中投融公司支付违约金。鉴于博文源公司未履行《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之还款义务、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故中投融公司诉至法院。 博文源公司、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答辩称:对中投融公司主张的代偿情况无异议,对其主张的本金金额有异议,借款本金金额为7800000元,该代偿款包含了78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所以计算本金时应以7800000元为基数。中投融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过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投融公司起诉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四倍LPR。因中投融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对中投融公司的第七、第八项诉请,因涉案房屋被多处法院查封,且已经根据其他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与本案无关,故应当驳回中投融公司的第七、第八项诉请。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9日,博文源公司(甲方)与中投融公司(乙方)签订《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最高额)》(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鉴于甲方拟在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以下简称网金社平台)或其他融资平台上发行直接融资工具产品(以下简称直融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认可的债权人借款人,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与甲方签署《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或认购合同(包括直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认购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且实际缴纳借款资金的投资人或实际划转认购资金、成功认购直融产品的投资人及/或通过转让等合法方式持有该产品的投资人(以下称债权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根据甲方申请,无论乙方依本合同在网金社/其他融资平台向债权人确认对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亦无论提供几次担保,乙方授予甲方最高不超过7800000元的担保授信额度。本项目的担保授信期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在担保授信期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申请使用担保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对担保授信期内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甲方与债权人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不受担保授信期是否届满的限制。乙方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余额在担保授信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担保授信额度,甲方同意按照不可循环的方式使用担保授信额度。合同第二条乙方的追偿权部分约定,乙方在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偿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费、乙方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等。乙方审批同意甲方使用融资担保授信额度后,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前,甲方应按实际使用融资担保的担保授信额度的2‰/月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实际使用融资担保授信额度期间少于三个月的,担保费按三个月计收;实际使用融资担保授信额度期间等于或多于三个月的,担保费按实际使用期间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出具《担保函》后,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乙方仅承担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项下担保授信额度的保证责任。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第10.1条(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立即向乙方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约定的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担保授信额度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甲方承诺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付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担保授信额度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五条反担保约定,韩燕拟将名下持有房产抵押给乙方,另行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甲方拟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另行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刘庆国夫妇向乙方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另行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郑州鎏钰公司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另行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反担保条件未获满足,或甲方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已向乙方交纳650000元保证金,用于担保编号为[xxx]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29日,韩燕、刘庆国(保证人)向中投融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担保函约定,根据中投融公司与博文源公司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最高额)》的有关约定,中投融公司授予债务人担保授信额度并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网金社平台或直融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认可的债权人借款以保证的方式向与债务人签署认购合同(包括直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认购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且实际缴纳借款资金的投资人或实际划转认购资金、成功认购直融产品的投资人及/或通过转让等合法方式持有该产品的投资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担保。为确保主合同中中投融公司的权益,韩燕、刘庆国同意作为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人,以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债务人向中投融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即债务人应偿还的中投融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债务人应支付的所有担保费)的最高限额。除为该主债权提供最高额反担保外,韩燕、刘庆国亦同意对担保函第七条约定范围内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即不论本担保函第七条约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实际应付款项是否超出最高债权额度,韩燕、刘庆国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中投融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签订具体保证合同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时无须征得本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韩燕、刘庆国。中投融公司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韩燕、刘庆国同意:如中投融公司向债权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之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而实际代偿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以外的,则中投融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仍属于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第七条约定,韩燕、刘庆国承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中投融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1、中投融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2、债务人应向中投融公司支付的担保费;3、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中投融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中投融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中投融公司支出的赔偿费、中投融公司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4、上述范围中除中投融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即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外,其余的所有款项同样计入韩燕、刘庆国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其余的所有款项不计入本担保函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分笔到期的,担保函的保证期间分笔计算,韩燕、刘庆国对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韩燕、刘庆国与债务人同属第一债务人,中投融公司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亦无须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韩燕、刘庆国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立即无条件清偿债务人欠付中投融公司的全部款项。本担保函独立于主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担保,中投融公司可自由选择行使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和/或与担保函项下担保共存的其他担保权利;如除本担保函承诺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反担保的(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中投融公司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韩燕、刘庆国对中投融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中投融公司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权利,韩燕、刘庆国放弃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中投融公司要求韩燕、刘庆国承担保证责任的,中投融公司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亦无须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中投融公司因任何原因放弃对债务人及/或第三人财产相应的反担保抵押权/质权、变更反担保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中投融公司在上述反担保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韩燕、刘庆国承诺对中投融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韩燕、刘庆国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有关中投融公司担保权利行使的抗辩;韩燕、刘庆国的保证责任不因韩燕、刘庆国职务的任何调整或变化而减轻或免除。中投融公司因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而对债务人享有的任一笔债权,韩燕、刘庆国应立即对债务人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向中投融公司支付债务人应付款项。中投融公司给予债务人和韩燕、刘庆国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担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中投融公司对担保函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韩燕、刘庆国保证责任的履行。担保函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29日,郑州鎏钰公司向中投融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经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商议一致,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融资担保项目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具体以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x)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准。” 2019年7月29日,郑州鎏钰公司(甲方,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人)与中投融公司(乙方,最高额反担保债权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鉴于:根据乙方与博文源公司签订的第xxx号《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约定,乙方授予债务人担保授信额度并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网金社平台或直融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认可的债权人借款以保证的方式向与债务人签署认购合同(包括直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认购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且实际缴纳借款资金的投资人或实际划转认购资金、成功认购直融产品的投资人及/或通过转让等合法方式持有该产品的投资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担保。为确保主合同中乙方的权益,郑州鎏钰公司同意作为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即债务人应偿还的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债务人应支付的所有担保费)的最高限额。除为该主债权提供最高额反担保外,甲方亦同意对担保函第七条约定范围内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即不论本担保函第七条约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实际应付款项是否超出最高债权额度,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签订具体保证合同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时无须征得本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甲方。乙方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甲方同意:如乙方向债权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之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而实际代偿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以外的,则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仍属于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债务人应付款项,应按照上述款项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约定所发生的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及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为:1.主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2.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3.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费、乙方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4.上述范围中除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即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外,其余的所有款项同样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其余的所有款项不计入本担保函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分笔到期的,不再适用上述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分笔计算,甲方对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独立于主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担保,乙方可自由选择行使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和/或与担保函项下担保共存的其他担保权利;如除本担保函承诺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反担保的(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亦无须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债务人及/或第三人财产相应的反担保抵押权/质权、变更反担保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反担保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有关乙方担保权利行使的抗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韩燕(甲方,最高额反担保抵押人)与中投融公司(乙方,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权人)签订《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合同编号:xxx)。鉴于:根据乙方与博文源公司(债务人)签订的第xxx号《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约定,乙方授予债务人担保授信额度并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网金社平台或直融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认可的债权人借款以保证的方式向与债务人签署认购合同(包括直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认购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且实际缴纳借款资金的投资人或实际划转认购资金、成功认购直融产品的投资人及/或通过转让等合法方式持有该产品的投资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担保。为确保主合同中乙方的权益,现甲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质押财产)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即债务人应偿还的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债务人应支付的所有担保费)的最高限额。除为该主债权提供最高额反担保外,甲方亦同意对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范围内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即不论本担保函第九条约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实际应付款项是否超出最高债权额度,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签订具体保证合同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时无须征得本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甲方。乙方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甲方同意:如乙方向债权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件之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而实际代偿日在主债权发生期间以外的,则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仍属于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抵押财产为韩燕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房产;抵押财产价值为柒拾万元。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按拟抵押财产价值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应按合同抵押财产价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审理中,各方确认,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财产均已被韩燕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已因另案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 2019年7月29日,博文源公司向网金社申请备案发行直融产品“博文源直融产品003号”。同日,博文源公司(甲方)与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网金中心)签署《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发行及登记服务协议》。协议后附产品说明书载明:发行规模为5800000元;产品期限共计366天,即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固定利率8%/年;募集期间为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本产品在募集期内金额达到5800000元则产品成立,否则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解冻;认购起点金额为100000元,本产品最后一笔认购起点金额可例外;起息日为2019年8月1日,到期日为2020年8月1日;产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名;发行方式为网金社平台线上发行;发行兑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增信机构及增信或保障措施:本产品由中投融公司产品本息兑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产品到期之前,因增信机构或发行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或质押财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足以影响产品投资人利益时,产品受托管理人或产品持有人会有权要求产品提前到期;如本产品未能按时足额兑付,发行人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但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本产品本金及/或应付收益兑付完毕。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29日,中投融公司就上述产品向债权人(指在网金社平台上签署任意一份或多份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认购协议,并实际缴纳认购资金、成功认购本产品的投资人或通过转让持有该产品的产品受让人,简称受益人)出具《担保函》(编号:xxx)。担保人保证方式为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函项下产品到期时,如发行人未能将产品本金及利息(或约定收益)足额兑付至发行人通过网金社平台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由网金社平台资金存管银行全额成功划扣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在产品到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入本担保人通过网金社平台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代偿资金的金额由网金中心通知担保人。代偿资金全额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并由网金社平台资金存管银行全额成功划扣的,即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履行完毕。保证范围为发行人根据认购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产品本金及利息(或约定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产品存续期及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在该担保函项下的产品到期日之前,因担保人或发行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足以影响产品受益人利益时,产品受托管理人或产品持有人有权要求产品提前到期,发行人应提前兑付产品本息或收益,如果发行人未能足额兑付,担保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函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8月1日,11位投资人购买“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投资金额共计5800000元。 2019年10月18日,博文源公司向网金社申请备案发行直融产品“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同日,博文源公司(甲方)与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网金中心)签署《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发行及登记服务协议》。协议后附产品说明书载明:发行规模为2000000元;产品期限共计365天,即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固定利率8%/年;募集期间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本产品在募集期内金额达到2000000元则产品成立,否则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解冻;认购起点金额为100000元,本产品最后一笔认购起点金额可例外;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4日,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3日;产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名;发行方式为网金社平台线上发行;发行兑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增信机构及增信或保障措施:本产品由中投融公司产品本息兑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产品到期之前,因增信机构或发行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或质押财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足以影响产品投资人利益时,产品受托管理人或产品持有人会有权要求产品提前到期;如本产品未能按时足额兑付,发行人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但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本产品本金及/或应付收益兑付完毕。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0月17日,中投融公司就上述产品向债权人(指在网金社平台上签署任意一份或多份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认购协议,并实际缴纳认购资金、成功认购本产品的投资人或通过转让持有该产品的产品受让人,简称受益人)出具《担保函》(编号:xxx)。担保函载明:担保人保证方式为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函项下产品到期时,如发行人未能将产品本金及利息(或约定收益)足额兑付至发行人通过网金社平台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由网金社平台资金存管银行全额成功划扣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在产品到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入本担保人通过网金社平台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代偿资金的金额由网金中心通知担保人。代偿资金全额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并由网金社平台资金存管银行全额成功划扣的,即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履行完毕。保证范围为发行人根据认购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产品本金及利息(或约定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产品存续期及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在该担保函项下的产品到期日之前,因担保人或发行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足以影响产品受益人利益时,产品受托管理人或产品持有人有权要求产品提前到期,发行人应提前兑付产品本息或收益,如果发行人未能足额兑付,担保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10月24日,投资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投资金额为2000000元。 2020年7月21日,网金中心向博文源公司发出《产品到期及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产品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贵司无力支付即将到期的本金及利息,且有被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足以影响产品投资人利益。根据产品相关协议约定,我司作为产品受托管理人有权将产品提前到期。现通知贵司,‘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将提前到期,与‘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同时在2020年8月1日到期。请贵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产品本金和利息的兑付义务。” 2020年7月22日,网金中心向中投融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中投融公司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募集金额为2000000元,到期应还款金额为2160000元,代偿日应为2020年8月4日,应代偿金额为2124931.5元;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募集金额为5800000元,到期应还款金额为6265271.23元,应代偿日为2020年8月4日,应代偿金额为627469.13元,合计代偿金额为8399600.63元。 2020年7月31日,中投融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向网金中心转账8388887.66元。 2020年8月3日,网金中心向中投融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确认中投融公司在“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2020年8月10日,中投融公司向刘庆国出具《代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鉴于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文源’)作为发起人在浙江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金社’)备案发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已于2020年8月1日到期/提前到期,博文源未兑付产品本息。我司已收到网金社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1日向网金社履行了代偿义务。但博文源未立即偿还我司已支付的代偿款项。依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之约定,现通知贵司立即为博文源对我司的逾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我司有权根据贵方与我司签署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行使相关权利:1.我司向网金社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388887.66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据《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约定贵方还应向我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1.贵方违反《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应向我司支付的违约金。2.我司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刘庆国于2020年8月14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0年8月24日,中投融公司向博文源公司出具并邮寄《履行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司在浙江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金社’)备案发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由我司为上述产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上述产品已于2020年8月1日到期/提前到期,贵司未兑付产品本息。我司已收到网金社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1日向网金社履行了代偿义务。根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之约定,现通知贵司立即向我司支付如下款项:1.我司向网金社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388887.66元;2.我司支付的代偿款8388887.6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为121638.87元;3.我司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4.自2020年8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我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违约金,直至贵司全部清偿之日止。” 2020年8月24日,中投融公司向郑州鎏钰公司出具并邮寄《代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鉴于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文源’)作为发起人在浙江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金社’)备案发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已于2020年8月1日到期/提前到期,博文源未兑付产品本息。我司已收到网金社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1日向网金社履行了代偿义务。但博文源未立即偿还我司已支付的代偿款项。依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之约定,现通知贵司立即为博文源对我司的逾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贵方应向我司支付以下款项:1.我司向网金社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388887.66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为121638.87元;2.因未履行贵方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应向我司支付的违约金(即贵司担保金额的30%)。3.我司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020年8月24日,中投融公司向韩燕出具并邮寄《代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鉴于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文源’)作为发起人在浙江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金社’)备案发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和“‘博文源直融产品xxx号’产品已于2020年8月1日到期/提前到期,博文源未兑付产品本息。我司已收到网金社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1日向网金社履行了代偿义务。但博文源未立即偿还我司已支付的代偿款项。依据贵司与我司签署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之约定,现通知贵司立即为博文源对我司的逾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我司有权根据贵方与我司签署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行使相关权利:1.我司向网金社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388887.66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为121638.87元;2.在2020年8月25日之前,贵方与我方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按照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否则贵方应向我方支付的违约金,即自2020年8月25日之日起,按拟抵押财产价值的日万分之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4.我司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中投融公司在本案立案前,于2020年9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博文源公司、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20年9月28日,该法院作出(xxx)豫xxx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韩燕、被申请人刘庆国银行存款人民币8912945.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4531.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前述《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中约定的抵押财产。审理中,中投融公司提供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显示其于2020年9月14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转账11259元。2020年9月1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中投融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8月21日,中投融公司(甲方)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乙方)签订《专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拟就其与博文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等案件进行诉讼,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诉讼阶段律师费用采用固定金额计费,甲方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情况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律师费为50000元,甲方在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律师费。第二期律师费为100000元。合同还对后期律师费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中投融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于2020年12月23日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0元。2020年12月7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向中投融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投融公司代偿后,博文源公司至今未向中投融公司偿还代偿款,亦未给付利息及违约金,郑州鎏钰公司、韩燕、刘庆国亦未履行相应担保责任。 另查,中投融公司具有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判决结果
一、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388887.6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8388887.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韩燕、刘庆国对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韩燕、刘庆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7元(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0元,已交纳;由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韩燕、刘庆国共同负担41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鎏钰商贸有限公司、韩燕、刘庆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鸽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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