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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联系方式:021-68705588
注册时间:1991-08-2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通讯器材、化工设备及配件、橡塑制品、机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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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民申10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并导致窝工损失,造成窝工的因素主要为扬尘治理、村民堵工和图纸变更。二、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扬尘治理、图纸变更和村民堵工造成窝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根据中牟县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刘士权就涉案工程起诉申请人一案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工程存在的窝工时间的确认,所以申请人以另案中法院对窝工时间的确认作为申请人自己的窝工时间是有根据的。三、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窝工损失。申请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扬尘治理、村民堵工和图纸变更等问题,均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而是发包方及被申请人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施工场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义务。图纸变更导致的停工窝工纯粹是被申请人造成的,属于被申请人在同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测且能够排除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停工、窝工、机械设备租赁等费用损失。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范淑娟 审判员扈孝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九玲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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