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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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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忠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02民初672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忠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东供电)、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忠,被告城东供电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左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双方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NO.B20168-93),第六条第二款向原告发放新换电表的购电证,及所换新表的凭证,使原告能够正常启用新表;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老表(户号:0014050709)内剩余的金额;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北辰区××花园××号有住房一处,已空闲多年。2019年3月14日接邻居电话告知,房门上贴有用电检查通知书,我前往得知供电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电表有问题,我按照通知书标明的地址,到电力部门,被告知2011年11月24日14时9分24秒,有人对电表做了手脚,至今用电500多码,按规定要补交电费,并罚款共计11356.52元。我当即标明2011年换表时我已不在那居住了,至于什么时间有人动表,不是我和家人所为,况且电表装在楼道内,并言明在换表前的2010年6月18日,购电2000码至今应该还有剩余1400码左右,据此我至今用电500多码,并无过错。我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3月18日、3月25日、4月15日、9月18日、10月14日多次到电力部门询问未果,10月23日电力部门对电表查验,本人对工作流程认可,但明确表示动表非我所谓,电力工作人员随即更换新表。 电力公司及城东供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电表存在违法窃电的事实,原告应就其所欠电量承担补交电费的责任。2019年3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用电排查中发现涉案电表存在开盖现象,有窃电行为,由于原告家中无人,被告工作人员将通知贴在原告家。2019年10月23日,被告再次至原告家中当场校验涉案电表,发现电表确存在违法窃电现象,被告向其下发了违章用电通知书,原告对涉案电表存在窃电事实表示认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规定,原告作为供电合同相对方应对其违约用电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发现窃电行为后采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天津市供电条例第42条规定,被告发现涉案电表存在窃电现象后采取停电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正常生活被告采取停电措施后为原告更换了新表,原告需要补交费用后被告才能为原告恢复正常用电,原告表内剩余电量金额为630.58元将会转到新表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8年10月25日,天津玥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左忠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左忠购买玥海公司建设开发的坐落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号房屋。左忠提供的《居民供用电合同》显示供电人为城东供电,用电人为天津月海置业有限公司,户号为0014050709,用电地址为北辰区××路××花园××,合同约定供电人向用电人发放购电卡,该合同有城东供电盖章。2011年城东供电出具的该户号户表改造工作票中客户签字为左忠。 2019年城东供电出具《用电检查通知书》,载明户号为0014050709的表计存在问题。2019年10月23日,城东供电出具《违法用电、窃电通知书》,载明:经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属于下列标注的第10第11行为:10.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11.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客户签收为左忠,并注明对工作流程认可,有人动表非我所为。当日,城东供电更换新表,新表内预存金额为150元,未向左忠发放新表购电卡。庭审中,双方确认原表中剩余金额为630.58元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向左忠发放坐落北辰区××路××花园××号房屋的新表购电卡及相关购电凭证,使左忠能够正常用电; 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将上述房屋原表内余额630.58元在扣除新表内预存的150元后转入新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郭炜
判决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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