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王瑞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02执2100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王瑞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3821.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瑞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瑞武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
三、已向被执行人王瑞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瑞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悬赏公告、可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2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延华
审判员刘维华
审判员高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葛操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