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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炜强
联系方式:0596-2926430
注册时间:1995-11-01
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代理基金业务;办理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含票据贴现)及其他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代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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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602民初9408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芗城支行)与被告许耀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芗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耀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业银行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108.82元及暂计至2020年9月8日的利息5261.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25.96元、手续费513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为25000元。《领用合约》第4.2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按照本合约的《收费标准》,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领用合约》第4.5约定:“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领用合约》第6.5约定:“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记卡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 许耀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许耀滨(乙方)向农业银行芗城支行(甲方)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业务,填写了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据领用合约约定(摘要):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3、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4、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6、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此后,农业银行芗城支行依约定向许耀滨发放了卡号为6228××××4572的信用卡,许耀滨激活该卡并使用后未按时还款,截止到2020年9月8日,许耀滨尚欠农业银行芗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108.82元、利息5261.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25.96元、手续费513元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农业银行芗城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漳州芗城支行系统结欠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屏及原告农业银行芗城支行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许耀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108.82元、利息5261.61元、违约金2825.96元、手续费513元,并自2020年9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7元,减半收取计658.9元,由被告许耀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博彦 书记员李倩茹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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