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炜强
联系方式:0596-2926430
注册时间:1995-11-01
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代理基金业务;办理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含票据贴现)及其他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代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柯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02民初841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柯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建平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00元及暂计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3261.76元、罚息3319.43元、复利107.5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上诉金额暂合计154488.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8日,被告柯建平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2019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根据《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第1.1.1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捌佰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合同第8.1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第8.3条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合同第8.5条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应的贷款发放通知单载明:2019年9月10日,原告依约向被发放借款1428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9日,执行利率为5.87250%,逾期利率为8.808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2020年9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28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被告柯建平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0月28日,柯建平申请开通个人结算账户,同日,柯建平申请开通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签约业务。2019年9月10日,被告柯建平(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延通支行(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二级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摘要):1.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2.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其在贷款人办理的任一笔贷款的应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借款用途的规定,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额度进行暂停处理;3.借款用途为综合消费,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叁拾伍(浮比)确定;4.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7.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借款人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42800元,到期日为2020年9月9日,执行利率为5.8725%,逾期利率为8.80875%。被告自2020年5月24日开始逾期还利息,2019年9月9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42800元及利息3261.76元、罚息3319.43元、复利107.53元。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诉讼至法院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柯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142800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3261.76元、罚息3319.43元、复利107.53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柯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7元,减半收取计1694.85元,由被告柯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雅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艺璇 书记员林芳
判决日期
2021-09-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