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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庆园
联系方式:021-66629308
注册时间:1989-05-1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71号7号楼2层
简介:
医疗器械生产(详见许可证),医疗器械销售(详见许可证),医疗仪器、环保、节能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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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光与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52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超光与被告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南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超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姆南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超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卡姆南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84.27元。事实和理由:郭超光于2015年7月23日至卡姆南洋公司处工作,每月工资6600元,另有绩效奖金,每月不固定。2019年7月开始,卡姆南洋公司拖欠工资,截止至2020年5月合计拖欠工资17744.96元。因卡姆南洋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郭超光解除劳动合同,卡姆南洋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郭超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352.06元,卡姆南洋公司应以此作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 卡姆南洋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超光于2015年7月23日至卡姆南洋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22日,约定郭超光每月基本工资6600元。 2020年5月26日,双方劳动合同因郭超光辞职而解除,郭超光最后工作至该日。 卡姆南洋公司开具《员工离职结算证明》,载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未结工资合计34021.99元,个人出差借款16277.03元,抵充未结工资后未结算工资合计17744.96元。 另查明,郭超光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顺丰速运向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号XXX号楼XXX层邮寄一份快递(快递单号SFXXXXXXXXXXXXX),收件人为严某某,快递面单上记载邮寄内容为“文件”。 2020年5月27日,郭超光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卡姆南洋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84.27元;2.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工资差额17744.96元。 仲裁庭审中,卡姆南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严某某,卡姆南洋公司称郭超光系口头提出辞职,未告知理由,也没收到过解除通知,且公司并未恶意拖欠工资,是公司经营困难,拖欠了全体员工的工资,且已尽力支付郭超光的部分工资。 2020年7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卡姆南洋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超光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工资差额17744.96元;2.对郭超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郭超光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结算证明》、仲裁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郭超光还向本院提供:解除通知,载明因卡姆南洋公司未依法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郭超光表示2020年5月26日邮寄的内容就是该份解除通知。 卡姆南洋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判决结果
一、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超光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工资差额17744.96元; 二、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超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8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何幸琦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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