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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99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为权
联系方式:0791-88164021
注册时间:1996-09-18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简介:
中成药、化学药的生产和销售;糖类、巧克力、糖果、饮料等普通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卫生湿巾等卫生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除外);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国际贸易;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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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民初304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江中公司)、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乐公司)、闫桂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中药业公司、江中食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枣庄江中公司、东方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两原告第4074508号、12296970号、14717187号商标专用权的“希腊酸奶”产品;被告枣庄江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两原告上述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江中”,停止使用两原告的企业字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枣庄江中公司、东方乐公司、闫桂超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次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中药业公司的第4074508号注册商标“江中”品牌在2006年6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信赖的品牌。2007年,“江中”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2016年企业品牌价值达到140亿元。江中药业公司将其持有的第12296970号注册商标权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江中食疗公司使用,江中食疗公司自2013年开始生产销售“江中”猴姑饼干,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同时江中食疗公司就“江中”猴姑饼干进行了广泛宣传,“江中”二字已与两原告间建立起紧密联系,故江中药业公司第4074508号注册商标、江中食疗公司第12296970号、第14717187号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江中”系两原告字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枣庄江中公司、东方乐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奶类产品(实质是饮料)上突出使用与两原告商标“江中”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擅自使用两原告企业字号,同时在其产品包装标注上虚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枣庄江中公司恶意将“江中”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故意误导公众致市场混淆。被告闫桂超系被告东方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应对被告东方乐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枣庄江中公司、东方乐公司辩称,两被告没有生产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而原告商标权的类别也没有希腊酸奶的类别,多为药类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枣庄江中公司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注册,不侵害两原告的权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闫桂超辩称,其作为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一个规范公司,账目清晰,与个人资产能够分离清晰,被告闫桂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闫桂超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1997年9月7日,江西江中制药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92970号“江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饮料,卫生裤,包扎绷带,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填塞牙孔和牙膜用料。2006年1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厂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药业公司,后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6日。2006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6]第30号《关于认定“江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中成药商品上的“江中”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6月21日,原告江中药业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074508号“江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药用锭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药制糖果;兽医用药;医用营养饮料。后经续展,该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原告江中药业公司生产的“江中牌复方草珊瑚含片”产品于2007年9月被授予“江西名牌产品”,其生产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产品于2007年9月、2012年9月被授予“江西名牌产品”。原告江中药业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大量“江中牌乳酸菌素片”、“江中健胃消食片”等广告,“江中牌乳酸菌素片”、“江中健胃消食片”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4年8月28日,原告江中药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296970号“江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2014年10月10日,原告江中药业公司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2015年6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花粉健身膏;饼干;蛋糕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2016年12月27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包括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商标在内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其中《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及侵权行为,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转让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异议、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主张。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大量“江中猴姑饼干”广告,“江中猴姑饼干”具有较高知名度。 2.2017年2月6日,在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坤来到位于山东省莱阳市七星步行街好日子百货超市内,花费35元购买了枣庄江中公司委托生产商东方乐公司的韵旺牌希腊酸奶一箱,取得了该超市开具的印有鸿运通百货经销部字样的收款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对公证过程进行了拍照,封存了所购物品,并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栖证民字第108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予以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希腊酸奶风味饮料,其外包装正面上部突出标有“江中食品荣誉出品”字样,并标注有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为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 3.原告江中药业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8日,注册资本叁亿元,经营范围:硬胶囊剂、原料药,糖浆剂、片剂、颗粒剂、口服液、膏滋剂的生产及销售;糖类、巧克力和糖果,饮料的生产和销售等。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注册资本贰亿壹仟万元,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 被告枣庄江中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八宝粥、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等生产、包装、运输、销售;饼干、膨化食品销售。 被告东方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闫桂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饮料生产及销售。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证书、公证书及附带产品实物、被告工商登记信息、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江中食品”、“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二、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江中”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三、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四、被告闫桂超对本判决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枣庄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李现光 审判员李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雪杨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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