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99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为权
联系方式:0791-88164021
注册时间:1996-09-18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简介:
中成药、化学药的生产和销售;糖类、巧克力、糖果、饮料等普通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卫生湿巾等卫生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除外);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国际贸易;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开发区福润多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民初486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福润多超市(以下简称福润多超市)、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高艳伟,被告福润多超市的经者者于清莲,被告金利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李丹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润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被告金利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拥有的第6618540号”初元及图”、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金利福公司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其官网上删除;3.被告金利福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4.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在被告福润多超市经营的商场内发现有被告金利福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在销售。被告金利福公司其官网上也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被告金利福公司作为大型食品生产厂家,刻意模仿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进行牟利,而被告福润多超市作为当地有影响力的大型商场,未尽应有的进货审查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福润多超市辩称,被告对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不知情,产品有合法来源。 被告金利福公司辩称,被告没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涉案产品是益初元商品,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涉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事实 2010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江中公司注册取得第6618540号“初元及图”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非医用营养胶囊;冻酸奶(冰冻甜点);刨冰(冰);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截止)。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 2010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江中公司注册取得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豆类饮料;饮料制剂(截止)。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 2012年4月27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2﹞309号《关于认定“初元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的“初元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被诉侵权行为事实 2017年7月14日,在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福润多超市的经营场所内,花费156元购买了益初元阿胶红枣营养粉1箱、益初元肽白金鑫氨基酸饮品1箱,取得了购物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公证过程进行了拍照,封存了所购物品,并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枣运兴证民字第1386号公证书。 2017年5月18日,在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浏览了“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网址:www.scjinlifu.com)的官方网站,查看了网站展示的益初元蜂蜜系列、益初元氨基酸饮品系列、联系方式等网页内容。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7)枣运兴证民字第1293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予以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益初元阿胶红枣营养粉、益初元肽白金鑫氨基酸饮品,其内外包装上在中上位置均突出标有“益初元及图”字样,并标注有被告金利福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被告金利福公司认可上述涉案产品系其生产、销售。被告福润多超市认可涉案产品系其销售,称来源于济南市天桥区善合食品经营部,并提供了其和该经营部签订的合同、该经营部出具的收据、营业执照等证据。 另查明,被告金利福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方便食品、饮料、淀粉糖、蜂产品的生产、销售。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证书、公证书及附带产品实物、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合同、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福润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618540号”初元及图”、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6618540号”初元及图”、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李现光 审判员李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玲玲
判决日期
2021-09-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