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勇、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627民初76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亚勇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627民初7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45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吴亚勇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45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国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简林津
书记员郑剑贞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