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1913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与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赛翼公司给付我公司货款165000元,以及逾期的违约金(以16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赛翼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赛翼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赛翼公司出售跳线、面板等货物,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到指定地点,但赛翼公司至今仍欠我公司货款165000元。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赛翼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
赛翼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日,赛翼公司(甲方)与同方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就深圳大学学生宿舍拆建工程向乙方购买产品,合同总金额174990元;乙方负责把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送货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后海校区北区杜鹃山;乙方发货后凭送货签收单,并向甲方提供16%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交货并收到发票起90天内付清该批次货款;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天按应付款部分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方公司就其交货情况向本院提交装箱单予以佐证,交货单显示同方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4日向赛翼公司发出货物。同方公司主张其最后一批货物虽未显示签收时间,但按照物流时间推算,赛翼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上述货物。同方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赛翼公司开具金额为174990元的发票。
2020年1月3日,赛翼公司向同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月3日我公司欠贵司到期货款165000元,此货款已经超期198天(自然日),我公司承诺上述欠款将在2020年5月1日前还清,若我公司到期仍未付清货款,贵司可按合同约定追偿上述欠款及追究我公司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及违约金(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600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萧菁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