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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军民
联系方式:400-700-0065
注册时间:2014-04-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2层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不含银行卡中心及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应用软件服务;版权代理服务;著作权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中介除外);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杂品;商标转让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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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丽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1民初3222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天丽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丽芙蓉公司)与被告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公司)、第三人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丽丝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丽芙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荣、被告中细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第三人伊丽丝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丽芙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146平米的租赁合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中细软知识产权科技园的146平方米的场地,租赁期限为3年,承租期限为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合同达成后,原告依约交纳租金,但因受疫情等各方面影响,原告经营发生困难,多次向被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多次拒绝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现原告已无力交纳租金,并于2020年12月将场地清空并交付给被告。现原告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意愿及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 中细软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原告承租期限到2022年2月15日,原告承租期限并未到期,无权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最新应对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第二条的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目前经营正常,应继续履行合同。 2、上述《场地租赁协议》中原告与其关联公司北京伊丽丝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共同承租了由A301以及A302室组成的3层A座整体租赁场地,虽然区分了各自承租的面积,但系答辩人在签署合同时为配合原告公司经营需要在合同中对租赁场地作的书面划分,该场地实际由原告与其关联公司北京伊丽丝雅科技有限公司(即合同中的乙方1)承租的535平方米共同作为整体使用,整体承租场地面积为681平米,原告承租面积并非独立空间合同中亦未区分其承租的146平场地的具体位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租的146平场地不能分割,无法单独承租及独立使用,如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上述租赁场地,被告不能再次对外出租,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该租赁场地。 3、在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后,被告一直积极与原告协商,因整体承租场地由单独的A301以及A302室组成,由于建筑物、水路、电路、地暖、空调等布局无法单独拆分A301或A302的部分面积进行退租,被告提出原告可以整体退租后,再选择A301或A302室单独承租,但原告拒绝了被告的调解方式,坚持承租A302室以及A301室部分面积的不合理主张,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综上,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原告主张解除并退租的租赁场地系与其关联公司北京伊丽丝雅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并使用,无法单独分割,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伊丽丝雅公司述称,同意天丽芙蓉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丽芙蓉公司提交场地租赁协议、说明、名称变更声明,中细软公司与伊丽丝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中细软公司提交场地租赁协议、承租场地整体平面图、租赁场地实际使用情况照片、天眼查截图,天丽芙蓉公司与伊丽丝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3日,中细软公司(甲方)与伊丽丝雅公司(乙方1)、天丽芙蓉公司(乙方2)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联合办公及相应配套服务,办公服务的具体位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中细软知识产权科技园中细软大厦:租赁面积681㎡,其中乙方1租赁535㎡,乙方2租赁146㎡。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协议亦对租金、解除及终止等情形进行了约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涉案合同约定的681平方米房屋分为301、302两处,两处房屋为天丽芙蓉公司与伊丽丝雅公司并用,有独立的水、电表,天丽芙蓉公司所称的146平方米属于301房屋的一部分,无单独设置的水、电表。 另查明,涉案房屋无规划审批手续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天丽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天丽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亚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欣然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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