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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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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联系方式:010-63936881
注册时间:2006-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生产化工产品(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化工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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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5580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诉被告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鉴、被告精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恩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恩菲公司与精信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2.精信公司返还预付款848094元;3.精信公司赔偿恩菲公司因向第三方采购相同货物产生的额外支出3713020元;4.精信公司赔偿误期赔偿费282698元;5.精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82698元;6.精信公司承担恩菲公司因向担保银行索付履约保函花费的必要合理费用2382元;7.精信公司承担律师费15万元;8.精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恩菲公司与精信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价款2826980元,由恩菲公司向精信公司采购国产触媒296.6m??,用于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产业基地锌项目,交货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前。恩菲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23日向精信公司支付预付款565396元,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预付款282698元。在《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精信公司多次致电恩菲公司表示生产触媒的原材料价格已经大幅上涨,希望与恩菲公司协商调整合同价格。对此恩菲公司明确告知《采购合同》为固定总价,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并敦促精信公司尽快生产触媒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2018年9月10日,精信公司未向恩菲公司交付任何货物。2018年9月30日,精信公司派人到恩菲公司商谈合同价款。恩菲公司当日即向精信公司发函表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并要求精信公司务必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2018年10月15日,精信公司向恩菲公司发送《变更合同函》,表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希望向恩菲公司申请变更《采购合同》的单价和付款方式。2018年10月16日,恩菲公司发送回函,明确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并要求精信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全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2018年10月17日,精信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明确表示不履行《采购合同》。为避免损失扩大,恩菲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与案外人南京云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高公司)签订《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但此时触媒价格已大幅上涨,该合同价款达到654万元,给恩菲公司造成了3713020元的额外支出损失。故恩菲公司诉至法院。 精信公司辩称,一、由于发生情势变更事由,精信公司多次与恩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价款无果,无奈之下精信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7日通知恩菲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因《采购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对恩菲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二、精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国家政策以及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生产恩菲公司所购产品所必需的主要原料五氧化二钒的价格暴涨,出现了情势变更的事由,而不是出于主观意愿,精信公司对于不能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约行为。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五氧化二钒是一种化工产品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污染,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下发,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加大了环境保护整治力度。相当一部分生产五氧化二钒的企业由于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关闭,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于环保措施需要加大投入,环保成本增长,从而导致生产成本增加,相应推动五氧化二钒的价格暴涨。从签订合同时的最高20万元左右每吨,暴涨至应履行合同时的44万元左右每吨。精信公司如按原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生产、供货势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精信公司多次与恩菲公司协商价格变更事宜,但恩菲公司以合同为固定价格为由拒绝对价格进行变更。精信公司只得告知恩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三、若法院审理后认为精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则因恩菲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恩菲公司与云高公司的合同价款远高于精信公司要求变更的价格,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与恩菲公司向云高公司购买的硫酸生产用催化剂系同一种产品,因此恩菲公司主张合同差价作为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8年10月17日精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2018年10月29日精信公司发函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但恩菲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6与云高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使精信公司失去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恩菲公司为其生产而向云高公司购买硫酸生产用催化剂是其应当支出的必然成本,不应要求精信公司赔偿。对于该项诉讼,应予驳回。四、涉案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费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金是基于不同法律行为的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本案中不能同时主张。精信公司已发函通知解除了涉案合同,不存在误期的事实。且精信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该项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5日,甲方恩菲公司与乙方精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1.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书、合同附件、合同条款、保密协议(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招标文件或询价函、投标文件或报价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1)工作范围: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内货物的设计、加工制造、配套材料的采购、装置工厂预组装(如需要)、取证(必要时)、包装、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货物到货的清点和交付等工作,并到现场负责装填指导、调试指导、检测、验收、试生产,消除材料缺陷,提供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等服务,欲对工作范围、合同条款作出任何变更、修改或改进,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供货内容:触媒,296.6m??,具体为:装填设备位号为015E-EA21-029-1-001015E-EA21-029-2-001,二氧化硫氧化制硫酸催化剂,规格型号S101-TM,273.4m??,含税单价9500元,含税总价2597300元,二氧化硫氧化制硫酸催化剂,规格型号S108-TM,23.2m??,含税单价9900元,含税总价229680元。(3)交货时间:2018年9月10日前全部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发货前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发货。如甲方需要延期交货的,具体交货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应免费保管六个月。交货进度及详见附件5。3.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税合计2826980元。(2)合同价为固定总价,除非因甲方原因发生重大工艺、技术改变,合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费、机械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车费、检测费、技术服务付费、施工装填指导费、调试费、保证期内的缺陷修复费用、管理费、风险费(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汇率变化、物价上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天气、地质、环境等自然条件变化、特殊措施、甲方提供工程量的量差及错漏项、乙方费用计算不准确及其他原因等造成的费用增加等),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的所有相关费用。(3)甲方可采用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等任一方式分阶段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附件2。4.通知(1)双方之间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请求或其他澄清文件(下称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被授权发出该通知之人或其代表签署;(4)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12条误期赔偿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交货时间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乙方未能在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货(不可抗力除外),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赔偿比率为每迟交货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收。误期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行计算。若乙方在最高赔偿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保留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且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货款。第18条违约(2)除本合同误期赔偿、服务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以外,当发生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保留拒收乙方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权利,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24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若乙方补救违约采取的措施未能实现,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乙方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当期货物…因上述情况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采购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23日,恩菲公司向精信公司支付第一笔预付款565396元,精信公司出具了收据。2018年4月26日,恩菲公司向精信公司支付第二笔预付款282698元,精信公司出具了收据。 2018年9月30日,恩菲公司通过传真向精信公司发出《制造进度催交函》,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产业基地锌项目签订了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8年9月10日,合同签订后,我司多次催促制造进度,贵司于2018年5月22日答复我司原材料备货情况没有问题,原材料到货时间为6月-7月份,每日可生产30立方左右,安排生产计划为10-15天。现设备已过交货期,请贵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务必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否则我司将按合同条款对贵司进行罚款,并请贵公司在2日内提交合同项下各货物的实际制造进度情况、制造进度计划及出厂检验时间,以便我公司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到场进行检验。 2018年10月15日,精信公司向恩菲公司出具《变更合同函》,内容为:我司于2018年2月与贵司就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产业基地项目签订的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因2018年国家环境生态部环保督察,导致原材料不断暴涨,特别是对本合同履行中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原材料五氧化二钒由原14.5万/吨涨至47万/吨,已上涨三倍有余,且仍有上涨趋势。就此我司已多次与贵司沟通相关事宜。现原材料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改变态势,特来函申请变更原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望得到贵司的谅解。具体变更如下:S101-TM变更后单价22500元,变更后付款方式全款,S108-TM变更后单价20950元,变更后付款方式全款。 2018年10月16日,恩菲公司出具《关于的回复》,内容为:贵司2018年10月15日发来的《变更合同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采购合同》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除非因甲方原因发生重大工艺、技术改变,合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我公司不同意贵公司提出的变更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的要求,请贵公司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2.我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支付预付款565396元,2018年4月26日支付预付款282698元,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贵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我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显示贵公司有原料库存,交货期满足合同要求。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催促贵公司及时生产、按期交货,但贵公司至今仍没有开始生产,已经拖期36天,已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综上所述,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请贵公司尊重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全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否则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 2018年10月17日,精信公司出具《合同解除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因2018年国家环境生态部环保督察,导致主要原材料价格不断暴涨…我司已多次与贵司沟通并去函要求变更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均未得到贵司同意。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改变态势,我司已无力履行此合同,特通知贵方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解除此合同。请贵司尽快重启采购,以免耽误贵司整体工作进度。 2018年10月23日,恩菲公司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向精信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内容如下内容:1.自精信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采购合同》立即解除;2.精信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返还恩菲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848094元,向恩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误期赔偿费282698元,并赔偿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即282698元;3.赔偿恩菲公司因精信公司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因工期延误导致的业主索赔等。该邮件于2018年11月2日因拒收被退回。 2018年10月26日,甲方恩菲公司与乙方云高公司签订《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产业基地锌项目国产触媒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供货内容为240m??触媒,具体为装填设备位号:015E-EA21-029-1-001,V201-M硫酸生产用催化剂120m??,含税单价26200元,含税总价3144000元;装填设备位号:015E-EA21-029-2-001,V201-M硫酸生产用催化剂120m??,含税单价28300元,含税总价3396000元。合同总价为6540000元,交货地点与恩菲公司和精信公司之间《采购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一致。交货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前,第一套系统120m??触媒全部货物运抵交货地点,2018年12月25日前,第二套系统120m??触媒全部货物运抵交货地点。 2018年10月29日,精信公司出具《业务联系函》,内容为:首先感谢贵司水口山项目选择我公司为硫酸催化剂供应商,贵司2018年2与我司签订合同产品296.6立方米,总价282.698万元。合同签订以后,我司积极进行技术及供货准备。同期因全国性环保督察,国家关闭了环保不达标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五氧化二钒价格暴涨(从合同签订时14.5万/吨涨至47万/吨)。临近供货期,我公司及时将这一重大变化多次到恩菲公司及水口山项目现场沟通,并寻求解决办法未果,我公司按贵司指示程序发(合同变更申请函)及(合同解除函),今日我司收到贵司律师函。我公司是硫酸催化剂的行业标准制定单位,也是中国最大的研发应用制造企业。我们十分珍视产品品质及市场声誉,更需要恩菲公司这样的中国特大型企业的帮助和支持。此单合同执行中我司有难以克服的巨大困难,仍然积极想办法确保11月中旬产品到达水口山现场。因原材料暴涨给我司带来的巨额亏损,现提出以下方案请求达到最好结果:一、贵司按现行同等品质的产品现价减去我司因违反合同应赔付贵司金额(我司承诺按法律规定判定无条件接受)作为实际支付产品总金额。二、同时为确保产品11月中旬到达水口山项目现场,尚还有近200立方米产品等五氧化二钒原料,请贵司提供尚存资金缺口200万元,帮助及时采购回原料,帮助我们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恩菲公司向云高公司支付1962000元;2019年5月31日,恩菲公司向云高公司支付1962000元。 另查一,2018年10月31日,精信公司向恩菲公司转款282698元,附言:保函索赔。诉讼中,恩菲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转款,双方均认可该笔转款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 另查二,2019年2月1日,恩菲公司为本案保全支付保险服务费12088.66元。2019年3月8日,甲方恩菲公司与乙方北京市竞天诚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就甲方与精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8月8日,恩菲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精信公司提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及中国环境报(2018年10月16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引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2018-2020)》、央视网“交易时间”2018年10月11日视频,证实精信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期间,五氧化二钒价格上涨属于国家政策原因所致。对此,恩菲公司认为前述证据并不能达到精信公司的证明目的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ENFI015EP600《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产业基地锌项目国产触煤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848094元; 三、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3713020元; 四、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必要花费2382元; 五、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六、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2088.66元; 七、驳回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37(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62元,由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75元(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元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 人民陪审员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关宝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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