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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胡新智
联系方式:010-68365208
注册时间:1997-09-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你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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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周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51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周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0年8月7日的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32884.81元,并按照《领用协议》、《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请时被告知悉并承诺保证遵守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被告的申请经审核后获得原告批准,2018年3月15日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卡号×××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8月7日被告因透支产生的欠费32884.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欠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耿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成竹 书记员李晔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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