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弘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8财保168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州弘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限额67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111xxx)及保函为申请人温州弘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六十七万元。
案件申请费三千八百七十元,由温州弘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佳薇
书记员刘欢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