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81财保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邬训奇与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湘0981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予以冻结。邬训奇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肖军所有的湘岳阳货1529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号:341513000006)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湖南华申航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申1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号:34092100003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汪学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水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