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0423民初1512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于2021年4月23日以其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且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尚天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民仙
书记员王玉娟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