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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尤永怀
联系方式:010-55909916
注册时间:2011-09-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12层1508室
简介: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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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南与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7057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一并提及时简称二被告,分别提及时简称尤永怀、中赢控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马晴雨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8.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尤永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尤永怀无法按时还款,于2019年8月29日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该欠款于2020年1月10日还清,具体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和2020年1月10日。中赢控股公司在还款计划的担保方处盖章。后尤永怀于2019年10月14日还款5万元,2019年11月22日还款2万元,2019年12月8日还款3万元,2019年8月29日还款2000元,2019年9月30日还款1000元,现仍欠付原告8.9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尤永怀转款人民币20万元;就此,中赢控股公司为原告出具《投资凭证》,载明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尤永怀为原告出具《担保书》,就上述20万元到期后的本金返还和利息收益按季兑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9日,尤永怀作为债务人,原告作为债权人,中赢控股公司作为担保方,三方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尤永怀,男,向原告,男借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于2018年10月9日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欠款于2020年1月10日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如下:2019年10月10日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2019年11月10日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2019年12月10日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2021年1月10日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还款支付账户:名称:李小南,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账号:6222020200088138595。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将以个人名下的所有资产作为还款保障。 2019年10月14日尤永怀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还款5万元;2019年11月22日尤永怀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还款2万元;2019年12月8日尤永怀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还款3万元;2020年1月22日尤永怀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还款5000元;2020年5月31日尤永怀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还款3000元;2020年8月29日尤永怀通过微信转款方式还款2000元;2020年9月30日尤永怀通过微信转款方式还款1000元。上述,尤永怀共计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11000元。 经查,尤永怀系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尤永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小南借款八万九千元; 二、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尤永怀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小南已预交,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南)。 保全费910元,由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小南已预交,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南)。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小南已预交,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玉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可卉 书记员邓青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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