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
联系方式:010-67088448
注册时间:2008-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4层409-413室
简介:
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韩永良与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7973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永良(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永良,北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张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永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咨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工资4800元;2.2019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加班费21411.06元;3.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工资差额2080元;4.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资1155.78元;5.2020年3月26日至5月25日加班费14074.13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北咨公司,任职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北咨公司给我缴纳社保,我在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多次听从领导安排进行周日、节假日加班,我的月平均工资为8470元。我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辞职,北咨公司应支付我拖欠的工资。我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故北咨公司应支付我加班费。因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咨公司辩称,不同意韩永良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关于韩永良提出的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30日工资4800元,公司员工薪酬按两部分发放,工资为上发薪,每月10日前发放当月工资,奖金为下发薪,每月30日前发放上月奖金,韩永良于6月26日入职,在2019年8月发放的工资中不仅发放8月工资还补发6月26日至7月25日工资4750元。关于韩永良提出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加班费21411.06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韩永良加班共计23天,2020年1月初项目进入冬休,韩永良自2020年1月11日自驾开车回老家河北高碑店过年。之后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封闭不能开工,为了保证社会安定,员工队伍稳定,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安排韩永良休年假,进行调休,并全额发放工资及奖金。截止到2020年2月18日,2019年累计存休全部休完,自2月19日起按负倒休记假,等项目复工后再进行冲抵负倒休。2020年4月1日起项目部安排其居家办公,韩永良4月9日自驾回京,4月20日从原项目部调入昌平保障房项目部,到5月25日在昌平保障房项目部累计存休1天,原项目部负存休应转入新项目部,与其电话沟通,韩永良明确表示不同意,本人提出离职。因此截止到12月31日加班已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调休,截止5月28日离职欠公司倒休负20天。4月1日前公司未安排其居家办公,当时处于特殊时期,为及时掌握员工情况,要求全体员工通过微信每日上报本人及家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关于韩永良要求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工资差额2080元,该期间的工资已经于5月10日发放。关于韩永良要求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资1155.78元及2020年3月26日至5月28日加班费14074.13元,2020年4月9日驾车返京至现场开展项目工作,截止至离职负倒休20天,因此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9年6月26日。 2.离职时间:2020年5月28日。 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韩永良与北咨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4.工资构成及月工资数额:北咨公司主张韩永良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元+年工工资50元+技能工资300元+岗位工资900元+岗位津贴50元及伙食补贴25元(按出勤天数计算)+交通补贴200元+通讯补贴200元+其他补贴50元,另有奖金,奖金根据整个公司的完成产值情况和收款情况,结合韩永良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量核定,奖金数额不固定,该公司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工资,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奖金,韩永良的月工资数额为8448元。韩永良对月工资数额认可,对工资构成不认可,表示不清楚奖金是如何计算的。 5.关于工资及工资差额。韩永良主张北咨公司在支付其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资中存在差额,因其第一个月收到的基本工资均高于其他月份的基本工资,故未足额支付其他月份基本工资,存在差额4800元。其他同事2020年5月绩效工资最低为3500元,应按照同样的数额支付其绩效工资,存在差额2080元。北咨公司未支付其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工资,故要求北咨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及工资差额。北咨公司主张于2019年8月8日向韩永良支付的第一笔工资包含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的工资4750元,所以不存在第一个笔工资高于其他月份工资的情况,也不存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资差额。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资已经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毕,不存在差额。关于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因为韩永良存在负倒休,所以不应支付。 6.加班情况:韩永良主张其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1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1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北咨公司认可韩永良的加班天数,但主张因疫情的原因,按照相关政策,韩永良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倒休45天,冲抵以前的加班,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7日休年假5天,经折算,韩永良的加班均已倒休完毕,并且存在负倒休,因此不应支付其加班费,倒休情况及年假情况已经通过微信告知韩永良。韩永良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主张疫情期间其一直居家办公。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劳动仲裁情况 韩永良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北咨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基本工资差额4800元;2.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加班费21411.06元;3.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绩效工资差额2080元;4.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工资1155.78元;5.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加班费14074.13元。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1818号裁决书。韩永良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永良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期间的交通补贴600元; 二、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永良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200元; 三、驳回原告韩永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永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亚丹
判决日期
2021-09-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