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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雪峰
联系方式:027-87679411
注册时间:1993-06-26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出版各类科技读物,以普及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和介绍应用技术为主,兼顾提高性读物;以农村科技读物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有选择地出版国内科技专著及科技工具书;展览策划服务;利用自身媒体发布广告;与已获许可出版内容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有效期至2025年09月18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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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冉与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9607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冉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技出版社)、第三人武汉四点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点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冉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悦、张奇,湖北科技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梦,四点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环珍、蓝惊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段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北科技出版社按照图书实际销量向我支付约定版税稿酬1121920元;2.判令湖北科技出版社向我支付电子图书发行所得10000元;3.判令湖北科技出版社赔偿我逾期支付版税稿酬造成的利息损失100685.39元;4.判令四点半公司与湖北科技出版社就上述版税稿酬、电子书发行所得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解除我与湖北科技出版社签订的涉案合同。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我与湖北科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湖北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我的作品《科比布莱恩特全传》,并采取“预付版税+阶梯版税”的方式向我支付稿酬。我于2016年6月20日前依约向湖北科技出版社交付了作品完整稿,图书《科比布莱恩特全传》(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出版发行。根据涉案合同第10条的计算方式,湖北科技出版社公司应向我支付稿酬1591920元。而其委托四点半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向我支付了5万元,于2017年12月2日支付了12万元,于本案立案后支付了3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向我支付。湖北科技出版社逾期支付稿酬构成违约。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图书首次出版3年后若重印应事先通知我,并在重印、再版后10日内按约定向我支付稿酬,且应向我赠送样书。湖北科技出版社于2019年9月后多次重印涉案图书,不仅印前未通知我,印后也未告知我印刷数量,未支付版税稿酬及赠送样书。涉案合同约定,在湖北科技出版社使用数字版权后,需将发行电子图书所得报酬的30%交付与我,湖北科技出版社发行了电子图书,而其隐瞒该事实,且未向我支付稿酬。综上,湖北科技出版社故意长期隐瞒合作事实并拒付版税稿酬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同时其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涉案图书共委托印刷12次,湖北科技出版社应在图书出版后每6个月向我结算一次稿酬,故按照12次印刷时间及册数,扣除第一次、第二次印刷应付稿酬198000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湖北科技出版社应向我支付利息损失共计100685.39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四点半公司曾代湖北科技出版社向我付款,故我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四点半公司应就湖北科技出版社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科技出版社辩称,第一,我社与段冉虽然签订了《出版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2019年6月20日我社与四点半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新出版合同)取代,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段冉无权向我社主张稿酬,我社的支付对象应为四点半公司;第二,我社同意支付稿酬及电子图书发行所得,但对支付数额有异议,稿酬部分我社给书商发货册数为7.2万册,但退回报废图书740册,故稿酬应按照净发货数71260册计算为1574337.6元,扣除我社已支付的879120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我社应付未付金额为695217.6元,关于电子图书发行所得我社对段冉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但无论是上述应付稿酬还是电子图书发行所得,我社支付时均应扣除税费金额;第三,我社未支付款项的原因并非恶意拖欠,而是段冉于2019年5月15日向我社发布《声明》,表示自2019年4月29日开始,稿酬结算与四点半公司无关,由段冉与我社直接结算,我社一直与段冉、四点半公司就稿酬支付对象问题进行沟通,但未获得明确答复,为避免引起更大的纠纷,因而暂未支付,待确定支付对象后,我社愿立即支付稿酬,我社无主观过错,亦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段冉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四点半公司述称,对段冉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无异议,对湖北科技出版社的答辩意见,我公司认为,其主张扣减图书册数没有事实依据,且其主张扣除税费金额计算有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段冉与湖北科技出版社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段冉授予湖北科技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以纸介质图书及配套音像制品、电子图书形式出版作品《科比布莱恩特全传》。段冉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涉案作品誊清稿交付湖北科技出版社,湖北科技出版社应于2016年9月10日前出版该作品。湖北科技出版社按照预付版税+阶梯版税的方式向段冉支付稿酬,具体计算方式为稿酬=图书定价*版税率*实际销售数。图书数量在20000册以内的,版税率为10%;20001至40000册的,版税率为11%;40000册以上的,版税率为12%。湖北科技出版社向段冉预付版税5万元。湖北科技出版社应在涉案作品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段冉支付销售图书60%的版税稿酬,并根据销量每六个月向段冉结算一次。涉案图书首次出版3年内,湖北科技出版社可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3年后,重印应事先通知段冉,并告知印数,在重印、再版后10日内向段冉支付稿酬。涉案图书每次重印、再版后10日内,湖北科技出版社向段冉赠送样书2册。湖北科技出版社在使用数字版权后,需将发行电子图书所得报酬的30%交付段冉。该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由段冉手写签名,乙方签章处加盖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中心印章及李大林手写签名。 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科比布莱恩特全传》/段冉著,版次2016年9月第1版,印次2020年5月第12次印刷,定价198元。湖北科技出版社认可涉案图书于首次出版三年后重印,并主张段冉知晓重印一事,且其向段冉赠送了样书,但未就此举证。 2016年9月26日,四点半公司与湖北科技出版社就涉案图书签订出版合同(以下简称出版合同),除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为四点半公司印章外,该合同与涉案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湖北科技出版社据此主张其虽与段冉签订有涉案合同,但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是被其与四点半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替代,其款项支付对象为四点半公司而非段冉。段冉表示对该合同的签订并不知情,且对该合同不予认可。 2019年5月5日,段冉出具声明,称其前期将涉案图书版权交由四点半公司代为管理,结算稿酬,自2019年4月29日起,稿酬结算事宜与武汉四点半公司无关,由段冉与湖北科技出版社直接结算,如因稿酬结算出现纠纷,由其本人承担。经询问,四点半公司表示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段冉就涉案图书向其授权。 湖北科技出版社就涉案图书与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签订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产品)印制加工合同》,基于上述合同,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其自2016年起,受湖北科技出版社委托,印制涉案图书12个印次,共计7.218万册(含样书180册)。湖北科技出版社主张其委托印制的图书数量为7.2万册(扣除样书180册),并认可以该数量计算销售数,但主张该7.2万册中有740册报废退回,净发册数为7.126万册。湖北科技出版社未就图书报废退回情况进行举证。 段冉主张湖北科技出版社使用涉案图书数字版权并应向其支付报酬1万元,湖北科技出版社对该1万元金额予以认可,但主张应对其代扣代缴税金部分予以扣除。经询问,段冉与湖北科技出版社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代扣代缴税金进行了约定。 2016年1月24日、2017年12月2日,四点半公司就涉案图书出版事宜向段冉分别支付版税稿酬5万元、12万元。段冉认可本案立案后,四点半公司又向其支付了版税稿酬30万元。 湖北科技出版社向四点半公司共计支付840566.05元。 另,本案诉讼材料于2020年7月2日送达湖北科技出版社。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出版合同、图书版权页、印制加工合同、声明、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段冉与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冉支付稿酬1121920元及涉案图书电子发行稿酬10000元; 三、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冉支付利息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段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4元,由原告段冉负担2894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晓霞 审判员李孟 审判员裘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雨佳 书记员王珺婷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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