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袁贵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辖终359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贵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泛华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性质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或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袁贵峰诉请所指向的标的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根据内部承包关系应分与袁贵峰的款项,不适用专属管辖。协议书对争议解决地有明确约定,即泛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泛华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梁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任可娜
书记员段瑞强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