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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
联系方式:0531-88386942
注册时间:1986-10-1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试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承包境内外综合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工程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对外派遣本单位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爆破作业许可证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桥梁、轨枕及混凝土制品现场制造;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机械设备及器材的制造、修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工程建材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职业技能鉴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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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4民初11855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铭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货款835750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购买槽钢、钢板、工字钢,订单显示应付货款总额为835750元,被告签署付款《付款承诺书》,针对货物验收、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后原告按约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十四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由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认为,铭丰公司与十四局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自愿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且将争议解决机构约定为“泰安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规定,由泰安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方琳靖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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