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4民初11855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铭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货款835750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购买槽钢、钢板、工字钢,订单显示应付货款总额为835750元,被告签署付款《付款承诺书》,针对货物验收、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后原告按约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十四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由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认为,铭丰公司与十四局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自愿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且将争议解决机构约定为“泰安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规定,由泰安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方琳靖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