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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洪章
联系方式:010-52331999
注册时间:1999-01-15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50号院8号楼1至3层
简介:
生产药品;销售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生产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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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强与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5民初826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刚强与被告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天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强、被告洪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工资3707.24元;2.洪天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3.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休息日8日加班工资2942.53元;4.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法定节假日1日加班工资551.72元;5.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839.08元;6.诉讼费由洪天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刚强于2020年6月6日入职洪天力公司,任电工一职,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工资4000元,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洪天力公司未为陈刚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6日,洪天力公司将陈刚强无理由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陈刚强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788号裁决,故提起诉讼。 洪天力公司辩称,已支付陈刚强6月工资3047.62元,陈刚强试用期工资是每月4000元,洪天力公司按照16天出勤计算工资。陈刚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洪天力)注册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锦绣路东侧,洪天力公司是河北洪天力的股东,持股比例90%。陈刚强于2020年6月6日入职洪天力公司,岗位是电工,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2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7月24日,陈刚强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工资3707.24元;2.洪天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3.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942.53元;4.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元;5.洪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9.08元。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78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刚强全部的仲裁请求。陈刚强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 陈刚强主张其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位于洪天力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的办公地,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5日在位于河北省滦南县的河北洪天力的药业基地上班,2020年7月16日回到洪天力公司工作,当日下班后洪天力公司经理刘丽新口头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未说明原因。洪天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陈刚强在其公司注册地实际上班至2020年6月18日,之后就找不到陈刚强了。 为证明其主张,陈刚强提交以下证据: 1.陈刚强与洪天力公司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新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记录、洪天力药业工作交流群的聊天记录、河北洪天力的平面图、陈刚强与洪天力公司其他人员的微信记录、健康证、照片,证明其一直为洪天力公司工作,洪天力公司无故将其辞退。洪天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代发工资3047.62元的记录,证明工作期间只发过3047.62元工资,是2020年6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未计算加班费。洪天力公司认可支付工资记录的真实性,称支付的是2020年6月6日至6月30日的工资,按照出勤16天计算。 3.2020年7月20日陈刚强与刘丽新的录音,证明双方结算工资未果。洪天力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录音资料显示,陈刚强在洪天力公司工作至7月16日,存在加班,洪天力公司已支付陈刚强2020年6月16天工作日的工资。录音中有如下对话:“陈刚强:我7月16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天算吗?刘丽新:是,到7月16日。陈刚强:这一天算了是吧?刘丽新:对,没错。”
判决结果
一、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刚强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2206.9元; 二、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刚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 三、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刚强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574.71元; 四、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刚强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元; 五、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刚强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5.17元; 六、驳回陈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瑜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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