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李金星> 李金星裁判文书详情
李金星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3-18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罗贵伟、李金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403执481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贵伟与被执行人李金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星名下在财付通存款合计12210.16元,我院已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辽D×××××号车辆,我院于2021年5月13日将该车档案查封两年,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中;被执行人名下辽D×××××号车辆,我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该车档案查封两年,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金星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震 审判员: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姚旺
判决日期
2021-09-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